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八)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第326—329条
1.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单位。
完成人的权利:①如果单位要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权;②表明身份权;③获得单位奖励权;④获得报酬权;⑤获得荣誉证书权。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个人。
3.三类技术合同无效:①非法垄断技术;②妨碍技术进步;③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二、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分两大类: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2.第337、338条:
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开发失效的,该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权利归属,第339—341条。
(1)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利属于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享有优先受偿、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合作开发。
①申请权共有;②一方转让,另一方有优先权;③一方放弃,另一方可单独申请;④ 一方单独申请的,专利权归该方;⑤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可免旨实施专利;⑥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技术秘密成果: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双方皆可使用转让。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359条第三款:
技术咨询合同的风险: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理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保管合同
一、特征:
第366、367条.
(1)不要式合同;
(2)实践合同;
(3)原则上是无偿合同;
(4)双务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公司的区别:第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第二,仓储合同是有偿公司。
二、权利义务关系
1.保管人的义务:(第368、369、370、371、372条)
①妥善保管;②亲自保管,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保管;③通知义务:指保管期间,若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2.保管人的责任:第374条。
过错责任原则。
3.寄存人的义务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这里着重强调一个义务:第375条,贵重物品寄存的,有提前声明的义务;否则发生毁损、灭失后,按照一般物品来赔偿。
4.保管人有留置权。
仓储合同
一、特征:
有两点:诺成、有偿。
二、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三、保管人享有留置权
四、第392条:提前取仓储费,不减收仓储费。
委托合同
一、特征:
①双务;②不要式;③诺成;④ 原则上无偿。
委托与代理没有必然联系。
二、受托人义务:第399、400、401、404、406条。
1.听从指示;
2.报告;
3.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转委托问题: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该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标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持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过错赔偿。
三、受托人的权利:第398、405、407条
1.按照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请求报酬。
3.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两个特别制度
1.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2.第402、403条的间接代理。
①第402条显名的间接代理;②第403条:隐名的间接代理。
受托人的报露义务。
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选择权。
五、委托合同的终止:
注意两种情况:
(1)在委托合同期间,如果受托人突然死亡或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委托合同自然终止。
(2)如果委托人突然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终止该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肯定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原则上无偿。 3.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只是合同的订立人,而非当事人。 4.行纪人可自买自卖,委托中受托人不可自买自卖。 5.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受托人无留置权。 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并不承担这些费用。
二、价格指示:第418条。
1.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其利益归委托人。
2.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居间合同
一、按照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可分为两类:一是媒介居间,一是报告居间。
媒介居间: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报告居间: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二、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1.义务:诚信义务(第425条)
2.权利:第426、427条
第426条:居间成功,居间人有权获得报酬,但是,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427条:居间失败,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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