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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需把握司法裁规律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裁判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责,正确认识司法裁判规律,能动把握司法裁判要素,对于不断提升人民法院整体的司法裁判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规范裁判意识

  司法裁判首先是一种规范判断,人民法院有必要强化规范裁判意识,加强裁判规范建设。首先,裁判规范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重要载体。从一般社会现象看,司法裁判所遵循的实体与程序规范越明晰,社会大众对裁判结论的预期就会越确定;与此相应,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就会相应较高,引发裁判争议的可能性就会相对较小,法官作出裁判结论的速度就会相对加快。一句话,裁判规范的有无及品质与司法价值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因此,适时构建并严格遵循裁判规范,不仅在司法观念上而且在裁判实践中均应一以贯之,重在落实。

  其次,裁判规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就法院内部情况来说,目前裁判主体的现状是:法官人数相对较多、职业素养参差不齐,经常显现的问题是对于相同议题,难免各执己见,甚至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作出迥然有别的判决。简言之,多元裁判主体导致的裁判失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裁判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要想实现相同或近似案件在裁判上的大体一致性,明晰裁判规范、统一执法标准显然是主要的路径之一。另一面,就司法环境而言,现实存在的各种人情关系对司法裁判的不当影响不可小觑。不难发现,人情扭曲公义的发酵场所可谓多见于法规缺失或者相对模糊的地带,真正恣意枉法裁判者毕竟数量极少。因此,要抵御司法裁判中的外部干扰,也需要明确的裁判规范作为有力的技术支持。再者,对于社会公众来讲,评判司法裁判是否公正,第一尺度无疑是是否符合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规范。事实上,往往是在规范不尽明确之时,一个案件才会被演绎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多种裁判逻辑和结论,法官的裁判才会遭遇不同利益诉求者的质疑或反对。所以,无论是从法院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监督角度看,明晰的裁判规范都是不可或缺的标尺。

  再次,裁判规范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法官所作出的裁判不仅可以发挥定分止争的司法裁决功能,而且可以对同类社会行为发挥导向、规范作用。不难想象,倘若人民法院对于相同行为作出不同的裁判,社会公众则很可能因此陷于茫然,抑或产生无所适从之感,社会行为相应地失于规范。基于此,及时总结、提炼裁判规范,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保障。

  加强审判经验积累

  司法裁判是一种即时判断,人民法院应当把法官的审判经验积累作为素质建设的重要内容。就一般社会观感而言,法学教授评判案件的水平通常是较高的。其实,法官判案具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因为,教授可以根据学术兴趣选择评判的案件或问题,法官无论案件类别、难易程度都得做到受案必断,不得拒绝裁判;教授可以慢慢推敲案情、梳理思绪,法官必须在法庭上或审限内拟定判词、作出裁判;教授的判断可以标新立异、独树一帜为价值,法官的裁判必须熔情、理、法于一炉,以符合社会公义、赢得公众认同为理想。质言之,这里之所以把法学教授拿来作参照,目的在于说明法官判案时面临的严峻挑战性,并由此引出问题:既然法官断案的要求如此之高,如何保证法官作出即时判断的正确性?诚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人们大多认同法官职业以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特质。换句话说,对于缺少生活阅历和办案历练的法官,要求其精到拿捏复杂社会生活中的是非曲直,并以平实的语言达到说服人心的效果,这常常是脱离实际的,甚至是一种苛求。因此,如何使众多年轻法官的审判经验尽快丰富起来、如何使资深法官的审判经验得到最大限度地运用,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我们不妨考虑以下办法作为破解上述困境的路径:其一,对于法院新进人员,试行进门拜师,出师考核制度,使新进人员从入院伊始就被纳入法院的经验传承模式,得到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间接获得经验;其二,建立法官之间的业务切磋交流制度,使每个法官个别的审判经验在交流切磋中被加工提炼、汇聚整合,最终变成所有法官共同的经验和智慧;其三,明确资深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和比重,使资深法官及其审判经验直接介入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审理与把关;最后,积极呼吁适度延长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目前可以推行返聘部分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法官回院工作办法,以解法院人手普遍紧缺的燃眉之急,也使优质的审判资源切实得到应有的使用。

  培养法官说理能力

  司法裁判是一项注重说理的职业,人民法院应当把培养法官的说理能力纳入日常工作议程。司法裁判与战争征服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显著不同之处,在于其系以说理的方式化解社会纷争。倘若司法裁判缺乏说理或者说理不透,效果必然是因缺少司法特质而有损司法权威。前述“规范”与“经验”的极端重要性,其归结点也在于注重说理、以理服人。因此,对于法官来讲,“有诉请就必有应答”、“以理服人”应当作为职业准则来遵循;相应地,法官的说理能力理当作为必备的职业素养来加以要求、重视养成。

  常识告诉我们,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主要取决于后天的培养和训练。正如公关礼仪人员有自己的培训模式一样,法官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也理当设定专门的培训方案。毋庸讳言,训练有素者与自发养成者通常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行为境界和实际效果。因此,在法院现有的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培训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适度增加书面表达能力的培训分量,突出口头表达能力的专项培训,逐步形成分类细密、贴近审判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培训示范样本,使法官在专门培训中模仿样本、体会要领,真正养成既会法律术语,又善群众语言的法律职业本领和技能。

  (黄祥青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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