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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瑶族互助习惯法  ——以广西金秀六巷帮家屯互助建房为考察对象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引言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是大瑶山区的一个瑶族聚居乡,瑶族文化浓郁,瑶族特色明显。全乡辖六巷、青山、王钳、门头、大岭5个村民委,53个自然屯,66个村民小组,是一个瑶、壮、汉等多民族聚居的山区乡,其中瑶族人口占52%。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从保障个体生存、维持社会存在出发,广西金秀六巷瑶族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强调互助,形成了内容丰富的互助习惯法,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保障了正常的生活。[1]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瑶族的生存环境较为恶劣,只有团结互助,瑶族才能生存发展。[2]因而瑶族形成了内容丰富的互助习惯法。瑶族素有助人为乐的传统,婚丧有相助之仪,时节有往返之礼,“吾瑶家自盘古王开辟,相传至今,几千余年,皆是一体无私。”[3]瑶族在建筑房屋、播种、收获作物、捕获猎物、举行婚礼葬礼宗教祭仪、过节等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中盛行互助、赠与。习惯法规定,互助的内容包括出钱、出物、出劳力给当事者以帮助。受助者下回给援助者以帮助作为回报。[4]

  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为氏族社会集体劳作的原始生活形式的遗存,对于解决瑶人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抵御自然灾害具有积极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瑶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瑶族互助习惯法所体现的济危解困、扶贫救弱、团结合作精神,成为瑶族的传统美德和民族心理、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六巷瑶族的互助传统和习惯法规范继续得以保持。改革开放以来,广西金秀六巷瑶族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是否仍然存在和发挥功能、是否出现了一定的变化,这是我们认识瑶族固有习惯法现代传承的重要方面。为此,我们于2006年12月到六巷瑶族地区进行了田野考察,特别是12月20日参加了六巷帮家赵金财家的互助建房活动,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和当代传承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本文以田野调查为基础,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基本内容、存在因素和发展变化,讨论市场经济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影响,以引起学界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进一步关注。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内容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瑶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瑶族地区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瑶人生活水平的改善。

  作为瑶族习惯法的优秀内容和瑶族的善良风俗,瑶族生产、生活中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一直沿续下来,仍在当今瑶族地区发挥重要作用。

  (一)互助行为

  改革开放以后,瑶族禀承古老传统,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助人为乐。一旦一方有难,四方帮助。如1975年冬,贵州省从江县中里乡勤隔屯发生火灾,全屯50多户房屋被火烧光,损失惨重。与该屯相邻的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乡的一心、六进、安同、小飘等村屯的瑶族,一闻此讯立刻赶去救火;大火扑灭后,又主动捐献木头、树皮和竹子,并亲自送去勤隔屯。瑶族青壮年还帮助建房子,建好后才告辞回家。[5]

  广西白裤瑶“油锅”成员生产生活上遇到困难,如起房造屋、婚丧喜庆,不用主人交待就会主动给予帮助,直到完工为止。锅内成员耕牛被盗,全锅行动协助寻找。如1980年南丹八圩乡利乐村罗丝井的蓝二到瑶里大寨偷了一头牛,瑶里大寨全寨出动五十多人,人人肩扛鸟枪,身挂腰刀,追了三天,找到蓝二家找到了牛;为惩罚盗者,他们按照习惯法住了几天,把蓝家二百多斤粮食、一头猪杀吃光了,才牵了牛回家。[6]

  广西金秀六巷架梯屯瑶族在生产上帮工是一种很普通的现象。这一规范虽无明文规定,但在村民中早已留传已久,约定俗成,深入民心。如果一家接受了另一家若干工日的帮助,那么日后是一定要帮回相应的工日的。如2000年冯文华帮赵才福家烧砖窑一天,2001年冯文华欲盖楼房而自打水泥砖,赵才福家就抽空派一人去帮忙一天。帮工体现着亲情友善、互相互利的纯朴的人际关系,也是原始的团结协作精神的缩影。如果受助一方日后不还工,则受到全村人的唾弃,受到习惯法的处罚。[7]

  (二)建房互助

  为了更深切的认识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2006年12月20日,我们在广西金秀六巷进行田野调查期间,参加了六巷村帮家翁江屯赵金财家的互助建房活动,对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进行了实地观察和调查。

  广西金秀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特别是2004年7月19日、2005年6月21日连续两年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六巷瑶族群众严重受灾,六巷受灾村屯百分之百,受灾人口99.5%,8个自然屯被山洪冲毁,完全丧失了居住条件;1人死亡、3人失踪、180多人受伤;小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以及部分农田被山洪冲毁;惟一的一条乡级公路、4条村级路、11条屯级路全部中断。帮家也发生山体滑坡,村民住房大多倒塌。在政府的安排、帮助下,帮家瑶族积极进行灾后重建,平整了土地建新房。

  帮家翁江屯山子瑶赵金财家的住房虽然没有倒塌,也在原来房屋旁边另建新房。地基在2005年就做好了,2006年农历10月初6(11月26日)正式开始盖房。赵金财家建的是两间一层砖墙水泥平房,约90平方米。在砌墙阶段,盖房主要是由赵金财家人和请的师傅进行,也有几个关系非常好的亲戚、朋友帮忙。

  建房互助主要是在水泥平台(房顶)浇盖(铺顶)工序,此时需要较多的劳力集中完成。2006年12月20日赵金财家的新房建造就到了这一环节,全村瑶人纷纷前来帮助。调查时帮家共有45户,230人。这天帮助建房的有60人,其中盖房的有46人、在厨房准备饭菜的有14人;女性有21人。准备饭菜的人7、8时就陆续来帮忙,帮助盖房的人9时以后陆续到来。晚上6时左右水泥平台浇盖全部完成,互助建房结束。

  (三)互助习惯法

  在互助建房过程中,我们通过观察和访谈,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规范进行了初步的总结。这些互助习惯法基本上是不成文的,通过具体的互助行为表现出来,通过口耳相传进行传承。

  1.互助习惯法基本原则

  从建房互助行为可以发现,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无偿原则、互惠原则等。

  平等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讲,平等意味着从某一标准看来是相同的人得到同样的看待。平等不等于平均;平等是一种超越不平等事实的本质上的平等观念。[8]在互助方面,瑶族习惯法强调互助圈内的瑶人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因经济、能力、个性、家庭人口等因素而有差别待遇。

  自愿原则。瑶族的互助行为是瑶人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的,不存在强制性因素、强迫性问题,他人不得干预也无法干预。正如帮家的一位26、27左右的年轻人所言:“我们一般有空就去,没有空就不去,随自己的。”在互助过程中,瑶人根据自己的年龄、知识、能力、经验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的互助岗位,不存在明显的安排和分派。

  无偿原则。瑶族的互助行为是无偿行为,没有报酬。被帮助方仅仅提供比较丰盛的饭菜以示感谢。即使请来的相对专业的师傅也没有报酬。赵金财就告诉我,水泥平台(房顶)浇盖他“请了8个师傅,每个师傅给200元利是”,但他强调这不是人工费,只是“辛苦了,买包烟烧(抽)”,仍然属于“你帮我、我帮你”的互助性质。

  互惠原则。瑶族习惯法确认的互助行为大致均等,相互得益,且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一般不会出现明显不对称的情况。

  2.互助范围

  按照瑶族互助习惯法,互助范围一般以共同居住的自然村为界,互助圈比较小。这是由于瑶族地处高山区,自然村之间相隔较远,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互助成本较高;而且自然村内的互助基本能够解决瑶人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无需求助更大范围的人的帮助。

  当然,如果互助属于亲戚互助、朋友互助等非村人互助类型时,互助范围可能超越自然村的范围。

  3.互助主体

  在互助圈内的成员都能够得到帮助、都需要参与帮助他人,这是瑶族互助习惯法的主要规范。根据瑶族互助习惯法,互助一般以家庭为单位,通常情况下个人非为互助的主体。一般为一家至少出一个。互助主体主要为成年男女,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加。如参加赵金财家水泥平台(房顶)浇盖互助的年龄最小的15岁,最年长的男性有71岁,最年长的女性有70岁。互助主要在瑶族本民族内进行。

  如针对建房,帮家村民小组副组长赵金锋就这样告诉我们:“女的也有来帮的,一般是做轻一些的活,也可以抬石头、抬水泥,但一般是根据体力,女的来帮的一般(做)轻一些(活)。”

  4.互助客体

  瑶族互助习惯法调整的互助客体主要包括建房、结婚、丧葬、插秧、收割等较为重大的生产、生活事项,互助内容比较广泛。这些活动需要比较多的劳力,个体家庭难于独立完成,因而需要通过互相帮助克服困难。有一位40来岁的人这样说:“结婚一户一个来帮忙,做吃的;亲戚多一些,来两个。丧事,也是一家一个来帮忙;老人家去世也与办喜酒(一样),差不多一样。插田,随便找人,哪个有空就去找,互相帮忙。收谷子也一样帮。我们农村就这些帮的。”

  按照瑶族互助习惯法,生产、生活中遇到其他困难时,也可以要求提供帮助。互助主要是通过无偿提供劳力方式进行,也有提供金钱、粮食、工具、牲畜等方式。

  5.互助权利与互助义务

  互助权利与互助义务为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基本内容。瑶族互助习惯法规范的互助权利与互助义务具体包括接受帮助方的权利义务与提供帮助方的权利义务。

  瑶族互助习惯法确认的接受帮助方的权利主要为接受帮助权。互助圈内的各个家庭有权利期待互助圈内的其他家庭提供帮助,解决自身的具体困难。

  瑶族互助习惯法确认的接受帮助方的义务大致包括这样一些内容:(1)告知义务。按照瑶族互助习惯法,通常情况下,接受帮助方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正式在互助圈内进行明确的通知,一般为接受帮助方请队长或者其他人在早上以“喊村”形式进行通知。[9]赵金财家建房需要帮助是由赵金财请赵振坤在12月20日早上8时左右去喊村的:“各家各户注意啦:今天金财铺顶,大家来帮帮做个工,以前来帮过的今天全部来铺顶,原来没有帮过的,今天一家来一个帮铺顶。”事实上,什么时间需要大家来帮助何事的信息,往往事先通过聊天、询问等非正式方式传递出去了,互助圈成员大多已经知悉并进行了一定安排。(2)提供饭菜义务。为了感谢大家的帮助,接受帮助方需要准备较为丰盛的饭菜;不仅需要请当天提供帮助的人吃饭喝酒,而且也要请以前提供帮助的人吃饭喝酒。正如赵振坤这样解释:“原来帮过的,辛苦了,今天烫猪了,来吃一餐,大家帮辛苦了;今天杀了猪,以前帮过的就来吃一顿,以表示感谢;因为要够人数才得铺,所以原来帮过的也要请来。”

  赵金财家在建房当天提供了午餐和晚餐。午餐相对简单一些,每桌有炒腊肉、白切肉、猪内脏炒青椒、炒包菜等4碗菜。晚餐非常丰盛,每桌共10碗菜,意为“十全十美”,包括4碗扣肉、1碗叉烧、1碗鸡、1碗排骨、1碗猪脚、1碗鱼、1碗汤。

  与此相对应,瑶族互助习惯法确认提供帮助方的权利主要为以下这样一些内容:(1)享用招待权。在互助过程中,提供帮助方有权享用接受帮助方提供的饮食、烟酒、茶水等,使互助能够有基本的条件保障。瑶族互助习惯法确认提供帮助方的这一权利。(2)期待帮助权。根据瑶族互助习惯法,提供帮助方在以后的一定事项上有理由得到接受帮助方和其他人的帮助。

  而瑶族互助习惯法规范的提供帮助方的义务主要为参加互助的义务。在生产、生活的帮助过程中,尽自己能力和经验认真、忠实的进行帮助,不偷懒不取巧。同时,在提供帮助时,尽量替主家考虑,精打细算,注意节约。

  针对不同主体和具体情况,瑶族互助习惯法确认互助权利与互助义务有一定的差别。

  6.违反互助习惯法的后果

  由于瑶族的互助行为往往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因而互助习惯法的拘束力并不非常严格。瑶族互助习惯法对于违反互助习惯法的后果,一般为不与往来,即在某些社会事务方面进行排斥。

  不过,在一位60多岁的瑶族阿公看来:“对不来帮的,主家也不讲,没有处罚措施,一般来说是共一个村,大多数是来的,来帮工的,都不来,你自己也不能搞起来呀,你以后有事也麻烦了,个个都帮的,我们这个民族的民族习惯,没有不帮的。”

  由于客观环境和能力所限,脱离互助圈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无法解决的困难,因此违反瑶族互助习惯法的情况极为少见。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存在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广西金秀六巷瑶族地区经济社会稳步推进,全乡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城乡面貌有了较大的改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广西金秀六巷瑶族的商品经济观念不断增强,经济收入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扶贫工作、及时组织灾后救助,发挥国家力量保障瑶人正常的生产、生活。

  虽然如此,瑶族的互助传统和瑶族的互助习惯法仍然基于历史传统、固有规范、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娱乐与交流等因素而客观存在。

  (一)历史传统

  在社会发展中,瑶族为了克服个体农业的极端分散性和经济力量薄弱的状况,改善生产条件,增强抗灾能力,逐渐自发地组织起来,在生产、生活中实行互助,在民族、村社共同体内逐渐形成自己的文化传统。瑶族的互助活动具有悠久的历史,作为传统美德和习惯法而成为瑶族民族心理、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积淀在瑶人的日常生活中。瑶族平时互相串门聊天,关心疾苦,互赠瓜菜;遇上困难,互相扶持。赵金锋就告诉我们:“互相帮工,以前都有,相传下来,一个帮一个。”在调查中,瑶人都非常强调瑶族的“一个帮一个”,认为这是瑶族祖祖辈辈一直流传下来的,应当好好保持和发扬。

  (二)固有规范

  在许多瑶人的意识里,固有的习惯法具有生命力,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不会因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而有实质性变化。如在赵金锋看来:“商品经济发展后,盖房互相帮,还保持着;要有一点集体观念,没有集体观念就不好了。”

  李高锋也有同样看法:“帮工是人情观念,你帮我的,我也帮你的;你去我的,我去你的,讲人情。以后应该不会越来越淡的,应该不会有(这样现象)的。”

  “集体观念”、“人情观念”等固有的互助习惯法意识,作为瑶族社会秩序维持的基础观念,支撑着瑶族互助习惯法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继续发挥作用。

  (三)自然环境

  瑶族大部分居住在山区,自然环境比较恶劣。六巷乡东北部属中山区,西南为低山区。山脉呈北东一南西走向,东北部有圣堂山、五指山,五指山与圣堂山诸峰连为一体,最高峰海拨1969米。六巷地区地处大瑶山的东南端。这里悬崖峭壁,谷深岭险,山高林密。六巷的各个村屯大多分散居住在海拔700米以上的半山腰,交通不便。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下,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的进入相对比较困难,山外人员的进入成本也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产的流动和初级产品的增值。因此,通过市场贸易方式满足需要就要求瑶族有更大的承受能力,而在现实条件下这不易达到。在相对封闭的生活条件下,六巷瑶族的生活简单而淳朴,还保留着较传统的生活方式。

  (四)经济发展水平

  虽然广西金秀六巷瑶族的经济有了发展,但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如农业抗灾能力低,给农民增收带来新的压力;全乡经济总量小,发展后劲不足,企业规模小,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满足全乡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旅游、商贸、饮食等行业受制约。六巷乡2004年实现了农民人均纯收1603元,比上年的1472.50元增加了130.50元,增长8.9%。六巷瑶族收入水平总体是不高的。

  在调查中,一位60多岁的瑶族阿公就指出:“老人家传下来的。互相帮工。你帮我,我帮你,互相帮的。按照你的能力,帮助多少是随己的,你帮我三、二工,我帮你三、二工。我们这里经济困难,没有钱请外面人来做,就是互相帮这样的。主家就开饭,准备米、菜,人工我们不要,饭给我们吃饱就行了。”

  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主要建立在相对较低的经济收入之上,由于财力不够,因而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五)人际交流

  在互助过程中,瑶族往往边劳动边交流,互相交换信息、传播新闻。人本质上是一个群体动物,瑶人通过互助之类的集体活动改变了平日的生产模式、生活模式,满足自己的群体生活需要。

  互助活动是一个表达关心、传达爱意、感受温暖的过程,瑶族的互助行为和规范增进了村民之间的情感联系,增加凝聚力,实现了民族成员之间的心灵沟通,进一步融洽了邻里关系、村内关系。

  同时,通过互助完成以后的聚餐、饮酒,瑶人易于摆脱日常的束缚,放纵自己的情感,渲泄情感暂时取得一种身心的自由和解放,调适了瑶人的心理,给单调的乡村生活涂上一定的色彩。

  (六)质量

  在建房这样投入较多的重大事项上,瑶族非常重视质量,而互助建房显然比商业化的承包建房在质量方面更有保障。正如赵金财所认为的:“请师傅来建好,包出去让人家做,不比自己做好,自己做好一些。下料,师傅关心一些。”

  (七)社会保障

  瑶族的互助活动具有社会保障的作用。瑶族成员在同一地域环境下朝夕相处,有着大致相近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之间在生产、生活上彼此亦有着较多的互助需要。因此在个体家庭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互助保障瑶族基本的生存就有着利益基础、道义基础。[10]

  可见,瑶族的互助行为承担着解决困难、社会保障、人际交往、社会整合等广泛的功能,具有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价值,在瑶人的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如果缺乏替代,没有改变其存在基础,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就仍然具有作用空间。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仍然有着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瑶人在客观上仍然需要通过互助习惯法满足需要。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变化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瑶族的互助习惯法也有了一定变化,如云南河口瑶山水槽村的瑶人就表示,现在帮助别家,想去就去,不想去就不去了。[11]这反映了固有习惯法拘束力的某种减弱。

  在广西金秀六巷瑶族地区,互助习惯法也受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就建房而言,有一些瑶族家庭开始不采用互助形式而采用由专业工匠包建的方式,“一个帮一个”的瑶族互助传统受到一定的挑战,互助习惯法也减少了适用空间。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导致瑶族互助习惯法发生一定变化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到经济、人力、观念等因素。

  (一)经济因素

  由于经济发展,瑶人收入的一定提高,引起瑶族互助习惯法的某种变化。在帮家的队长李高锋看来,由专业工匠包建方式建房,经济上比互助建房要节省:“包给别人经济一点,10来个人就铺楼面的,一个平方包给别人只需要7、8百元就可以,不要请村里人喝酒了,猪也不用杀了。”“我的房子也是平南人来包的、建的,110平方,总共3.8万元。另一家(赵现章)同样面积的,要4.5万元,一平方米42元,包给人家。”

  但是69岁的一位瑶族阿公却认为:“包给别人做,有钱的人才这样,没有钱的互相帮,少帮一点也要帮一些,(包给别人比自己建)多2千元一间。”

  调查中,绝大多数瑶人认为专业工匠包建方式建房所支付的费用更高一些。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瑶族内部的经济均势及封闭状态将逐渐的打破,贫富差距会有一定扩大,一定地域内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可能日渐减少。这一状况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二)人力因素

  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瑶族的互助行为是建立在较为丰富的人力因素上的,考虑有劳动力可以提供帮助。但是,有时由于一些偶然性的因素致使劳力紧张而无法互助建房,只得采用专业工匠包建方式建房。

  李高锋就提供了这样一例:“我们帮家有一家包过的,赵现章,60岁,他当时凑不了那么多人来帮他,他就包给别人,去年(2005年)11月份建的,当时大家都比较忙,忙建房,那时候村里建房子比较多。自己建划得来,包给人家划不来,一个帮一个划得来。一平方米42元钱。”

  改革开发以后,瑶人特别是青年男女纷纷走出瑶山,到城市做工。政府也认真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提高技能,转移就业,增加收入,如2004年外出务工人员313人,比上年234人增加79人。市场经济下的流动使瑶族地区的劳动力趋于紧张,给建房等互助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三)机械设备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机械设备的逐渐使用,瑶族地区的生产、生活的某些方面由于设备和技术的运用而可以提高效率,减少劳动力的数量,从而对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产生一定影响。如在建房中,搅拌机、卷扬机等设备的使用就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

  (四)观念因素

  市场经济、商品交换、现代法律日益反映了现代社会的趋同趋势,瑶族的自治传统和固有文化不断受到新的挑战。

  由于越来越多的走出瑶山、接受山外的观念,瑶族地区的年轻人对瑶族固有传统和习惯法的态度有了一定的变化。

  由于经济的发展,瑶族出现了某种分化的趋势,较为富裕者与较为贫困者逐渐缺乏共同的兴趣,较为富裕者越来越有能力相对独立的自主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而较少依赖村社共同体。

  虽然由于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瑶族的互助行为和互助习惯法有了一些变化,但是就发展趋势而言,这些变化非属根本性的变化。广西金秀六巷瑶族地区在总体上仍然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然处于农业社会发展阶段,依然需要认同性高、接受性强、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互济分散风险的互助活动和相应的规范。

  五、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广西金秀六巷瑶族地区的市场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出现了显著的变化。但是,由于自然环境、交通等条件的制约和国家力量投入的有限,瑶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瑶族互助习惯法存在的经济、社会、文化土壤依然存在。经过长时期社会历史的积累和沉淀,瑶族互助习惯法观念已成为瑶族的民族心理和民族理念,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和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固有的瑶族互助习惯法虽然表现出一定的变化,但是总体上仍然保持了传统的规范内容,在瑶族地区发挥着积极的功能。

  总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瑶族互助习惯法,分析市场经济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影响,对于我们在社会发展中全面认识瑶族互助习惯法,弘扬瑶族优秀法文化,促进瑶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

  【注释】

  [1]李全生认为,农村中的社会互助主要形式包括生产经营中的互助行为、日常生活中的互助行为、急难中的互助行为,互助行为有普遍性、关系性、交换性、即时性等特点。参见李全生:“农村中社会互助现象初探”,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2]张有隽:“吃了一山过一山:过山瑶的游耕策略”,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2期(2003年3月)。

  [3]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的《六段、仙家漕、老矮河三处石牌》序言。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46页。

  [4]参见冼宗等:《瑶家的美德》,载金秀瑶族自治县民委、县文联等编,苏胜兴等主编:《瑶族风情录》,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8页。

  [5]杨林:“瑶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载《广西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

  [6]邓国芳:“自裤瑶‘油锅’组织初探”,载韦标亮主编:《布努瑶历史文化研究文集》,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7]陆之立:“架梯屯盘瑶商业活动调查”,载李远龙主编:《传统与变迁——大瑶山瑶族历史人类学考察》,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8]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

  [9]“喊村”为一种在村内适当地点或在村内主要道路上高声喊话通知一定事宜的通知方式。

  [10]桑本谦通过对山东农村地区关于修建房屋、婚丧嫁娶和借贷的互助合作规范的考察,认为互助合作规范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可以分散村民们的经济风险,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这些规范是借助于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来维持的。参见桑本谦:“民间的社会保障——对山东农村互助合作规范的经济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1]匡自明主编:《云南民族村寨调查——瑶族(河口瑶山乡水槽村)》,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罗昶 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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