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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中国会记得你们吗?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9年12月4日是第9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一天晚8:00由全国普法办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12.4特别节目——《法治的力量2009——年度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暨揭晓晚会》在CCTV-1播出。2009年度法治人物评选结果公布如下:

孟昆玉——北京市交管局宣武支队民警;唐景芳——勇斗逃犯的智慧老人;杨竹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宜栋——替父还债的老人;湖北长江大学救人的大学生团体;易满成——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燕子乡司法所所长;马勇——家园的守护者;陈燕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张宝艳——“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者;王家福——民法界领军人物;孟昆玉,男,28岁,北京市交管局宣武支队民警。

这里面,有法官,有检察官,有警察,有法学家,有普通的百姓,但是,没有一个是律师。

由此,我产生了好奇心,在网上查阅了这几家单位自2003年度该活动开展以来历年评选出的“法治人物”。其中,历年来的确出现过律师的身影:

2003年度,苏向祥律师,因其作为对日索赔代理律师的优秀业绩而被选入。

2005年度,佟丽华律师,因其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杰出贡献而当选。

2006年度,中国律师协会,因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贡献而当选。

2007年度,赵玉中律师,因其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奉献与坚持而当选。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媒体也曾举办过相似的活动,评选各年度的“法治人物”,其结果与前述结果大同小异。

从这些评选结果不难看出,当选的律师人物,大都是以其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为特点。但是笔者隐隐觉得,或许与评选机构的评选原则有关,在多年的评选中,对于律师的遴选似乎还缺失着什么。

诚然,律师是该尽心尽责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作为律师,其职业道德的一些底线和一般人的道德底线并没有根本的区别,例如真诚、善良、信义、勤恳等。但是,如果仅仅以此作为律师的最高境界,则浪费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精英的高额成本,忽略了律师本应肩负的更高的历史使命。

世界上最早出现律师行当的地方或许是中国。[1]《吕氏春秋》记载,春秋早期,郑国有个叫邓析的人,专门收受钱物帮人打官司,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弄得郑国“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郑国的执政大夫子产于是就把邓析杀了,这样一来,郑国“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如果《吕氏春秋》所说确实,那么子产是在公元前543年执政的,死于公元前522年,邓析的活动和被处死就应该是在这一期间。当时在世界的另一边,欧洲的雅典城邦里,还没有像邓析这样接受报酬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当时的罗马还没有公布成文法,也谈不上有这样靠帮人打官司的行当。所以邓析可以算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位开业律师。

中国近现代意义的律师是在清末民初出现的。清末法律改革,民国建立,中国大力引进西方国家近现代法制,律师制度也随之进入中国。

在民国史上,不乏勇于坚持法律原则、力搏公权、捍卫民权民主直至奉献生命的律师。例如京汉铁路大罢工中身为铁路工人工会法律顾问的中共党员施洋大律师;三十年代身为国民党党员但却为被捕的中共党员陈赓辩护的吴凯声律师;七君子事件中的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时四个人,都是当时著名的律师。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四人帮案件的公开审理,中国律师重新出现在了法庭上。之后,中国走上了法制建设现代化的轨道。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今天的中国律师已经发展到了空前的规模,人数达到了十余万之多。

今天的律师,你凭什么成为每年的“法制人物”?

换句话说,律师对于今天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贡献是什么?

要看律师的贡献,首先我们要看一看律师的本质属性。

第一是律师的非中立性。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的活动中,总是为其中一方的利益进行代理,处于非中立的地位。尤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或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律师总是以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着诉讼代理活动。当事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也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这样的出发点决定了律师的非中立性。

第二是律师的单向度性。律师基于其职业特点,在法律服务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规定。法律无论它规定得多么详细也不可能将社会上的万千现象加以具体规定,总会给人们以解释的空间和余地。而且法律作为一种规定或表述,总会因解释不同而有所不同。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也就必然要利用法律的解释空间,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律师作为代理人时,只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这就决定了律师在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仅仅是从被代理人的角度,也只能从被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如何为自己的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他的视角是单向度的。

第三是律师的平衡性。在诉讼中,不管是原告的律师,还是被告的律师,他们代表的都是各自当事人的利益,必然会向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法律适用的主张,尽可能以自己的法律认知去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法律认知。然而在诉讼中,一方利益的受保护必然导致另一方利益的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是失衡的。法官必须从案件的全盘来加以考虑,他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法律认知的正确实施,需要通过一种冲突来实现。这种冲突,即双方律师代理观点的碰撞,这种碰撞和冲突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须的。因为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单方面的意见,法官就可能完全从自己的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只有充分了解了双方律师的代理观点,先从失衡的角度来看待案件的情况,然后才能达到视角的多向度,实现公平和正义,达到法律原则上的平衡。

第四,除了上述的几个特性外,律师最重要的本质属性,是律师的独立性。

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不受国家公权和当事人私权影响,独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本质属性。首先,这一独立性的最可贵表现,在于同国家公权的巨大权力对峙的能力和勇气。当国家公权和整个社会舆论都站在法庭的一边时,你能独自勇敢地站在另一边,代表着自己的羸弱的当事人言说着他无力表达的辩解。其次,律师职业的独立性表现在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有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但也有权利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与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要求。

“知识分子的角色并不是要告诉别人他们应该做什么……知识分子的工作不是要改变他人的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2]作为律师,同样也肩负着这样的使命。法律和规则总是出现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和规则都需要不断地调整,律师就是这样的调整人。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具备为当事人利益而穷尽法律权利和探究规则漏洞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条件,某一个具体的规条被律师在程序上予以充分利用,某一处体系的缺陷被律师发现并不是坏事,它意味着这一规条或这一体系即将被立法者修改,以适应新的历史形势。正是由于律师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

所以笔者认为,从律师的本质属性看,一个真正可以成为年度“法治人物”的律师,应该是一个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突出贡献的律师;是能够坚持自己的独立性,能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的不足和瑕疵,并以此作为突破口促使法律进一步完善,从而更有利于维护普通民众权利的律师。

我们不是不需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的律师,但是,我们更需要一些敢于指出现行法律的不足和瑕疵,敢于代表自己羸弱的当事人与强大的公权力叫板,敢于在社会大众都在错误的潮流中滚滚向前而自己却坚持逆流而上的律师。

我们今天不是没有这样的律师:

我们有很多愿为无钱聘请律师的刑事被告人义务充当辩护人、指出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律师,他们促使最高司法机关完善了有关的程序法,对于刑事案件的侦察等采取了更多的监控措施,更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我们有很多为了一元钱车票或过路费而打公益诉讼的律师,他们促使有关政府部门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收费规定;

我们有很多为了“倒钩执法”案件而致函法院和政府的律师,他们促使政府部门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合法性;

我们有很多为利益受损的动迁户提供代理的律师,他们促使国家立法部门开始将国家城市化过程中的动迁行为进一步规范化,更加注意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我们有很多为千夫所指的“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他们中有的人曾为打击“黑社会”而参与制定过法律,但现在又秉承着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争取着其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得到的权利;

我们有很多为了知晓政府的费用支出去向而起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公开政府财务的律师,他们促使不少人大代表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会作为提案在相关会议上提出……

这是一个法制建设的年代,这也是权利觉醒的年代,但大家不要忘了,当这些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时,他们所代表的,并不全是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所代表的和所维护的,正是所有普通老百姓的权益。

如果有一天,年度“法制人物”里能够出现一位因代理某案件而成功改写某法律的律师,则是所有律师的大幸了。当然,律师们也不必为了是否能成为年度“法治人物”而忘记了自己的历史职责。今天的部分民众,可能暂不能理解律师的真正作用,可能太看重律师职业灰色的一面,但是,终有一天,民众会发现,律师在过去的年代里所做的,正是民众未来所需要的。

未来某一天,当中国真正成为发达的法制国家时,当某个公民在涉嫌某犯罪而被警察拘押时,他可以强硬地说:“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是不会开口的”。那时请记住,先前的年代,那些逝去的律师们,那些没有成为年度“法治人物”的众多律师们所付出的坚强的奉献。

律师,中国会记得你们的。

2010年3月2日
 【作者简介】
洪流,上海静安区康定路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注释】
[1] //www.gmw.cn/02sz/2007-05/01/content_630089.htm《中国最早的律师》,郭建。
[2] 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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