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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中对竞争法行为的认定和范围的指导内容和容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如下:

  1、欺骗性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5)-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8)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3、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9)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0)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5、低价倾销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1)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政法英杰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巨奖销售

  7、诋毁商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4)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对比性广告”的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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