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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国家工作人员内涵和外延应严格从刑法的立法精神与本质来理解,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
一、当前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存在的问题。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尽管实践中,通过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名称来调整刑法定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适用范围,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在理论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没有体现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这直接导致职务犯罪中的另一重要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形成。目前“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交叉模糊。不符合法律要领清晰,界定严密的要求。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对二者辨别不清,造成执法的不正确和不统一。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修改建议。 “公务”,《辞海》的解释是“公事”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公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公务员所指的公务,是狭义的,仅指行政公务,而广义的公务则是指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刑法中职务犯罪主体从事的公务,是广义上的公务,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事务和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完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应是:“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及由国家出资或经费保障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建议刑法第九十三条作如下修改:第一款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和由国家出资或经费保障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从事公务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以是否从事公务作为标准,如果行为人从事的是公务,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反之,行为人从事的不是公务活动,就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必须根据其所在的岗位和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否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来判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实践中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一般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而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担负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项职责的人中如董事、经理、厂长等以及具体负责某项工作对国有资产负有合理使用、保值、增值等职责的人员如会计等。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具有职权性质。可以判定是公务,上述人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在上述机构中,那些非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如司机、教师、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等,因其从事的工作不具有职权内容,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判断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看其实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公务性质。在实践中,判断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和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是否从事公务,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行使国家管理职权;二是看对国有资产是否具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两方面只要具备一方面的要求,就是从事公务,即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而判断国有企业(公司)中的人员是否从事公务,主要看对国有资产是否具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是否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而不具有任何对财物的管理支配权,就不应被认定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务活动,其不属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

四、对国家工作人员界定标准的具体分析。国家机关是指对国家进行政治、经济管理的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既要履行政府的管理职责,又要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

1、所谓国有事业单位,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预算提供经费,从事教科文卫等公益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如学校、研究院、广播台和电视台、报刊、出版社等。有些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有些事业单位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如专利局、气象局、地震局、盐业局、烟草专买局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要对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而有些单位不但要对国有资产负责,更在授权或受委托的情况下,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所以在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2、所谓人民团体是指根据一定的章程设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机构的非政府性的,但带有全民性的,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组织。如中国共产党、政协、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在我国这些机构与国家机构一样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一些机构实际行使或者部分行使着国家机关的职权。在这些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责,又要代表国家对本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所以也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

3、所谓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而设立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首先国有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即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劳务的经济实体;其次,国有公司是依法而设立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的企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负责代表国家对公司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同样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4、所谓国有企业,是相对国有公司而言的,即全民所有制非公司企业,也就是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劳务的经济实体。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担负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使其流失的职责。所以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资格。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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