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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五)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一章 立 案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考试大纲要求]

  立案的概念、意义、材料来源、条件、程序、监督。

  从立案开始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特别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案开始。首先要掌握的事实是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内容提导]

  这一节的内容,一般看看教材就可以,考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的第83条、第84条规定了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第一个来源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我们要注意这第一个材料来源的主体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直接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按照立案管辖的规定,将直接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移送主管机关。如果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要等有关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才能立案受理。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仅根据自己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直接进行审判。

  第二个材料来源是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包括被害人在内。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报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举报、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控告呢?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大体上是这样的: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控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有犯罪事实,就是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控告时,要说出犯罪事实是什么;第二个内容是要有犯罪人,即在被害人的揭发材料中,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人的,就叫控告。报案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个人;报案的内容只有一项就是犯罪事实,不知道犯罪人,这种情况就叫报案。举报的主体是不包括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内容和控告的内容一样,有两项,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人。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就是这样。

  最后一种立案的材料来源是犯罪人的自首。这里犯罪人的自首和刑法规定的自首含义不完全一样。刑法规定的自首有两个条件,-个是主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刑事诉讼法在立案材料里面指的自首主要是强调主动投案这一点。也就是说公安、检察机关是通过犯罪人的主动投案知道这起案件的。对于自诉案件来讲,自诉人的起诉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材料来源之一。以上是立案的材料来源,我们要弄清楚有几个方面,每一种材料来源的含义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有犯罪事实,指的是要有一定的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了。第二个条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意思是说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意味着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具备才能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立案追究,这两个条件是实质性条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者腰具备这两个条件。如果是公诉案件,除了这两个条件外,就没有其他的条件要求了。如果是自诉案件,除了这两个条件外,还有其他一些程序上的要求。所以自诉案件有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它的程序条件较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这样几个:第一,案件必须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二,对该自诉案件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三,起诉的主体符合法律要求,即是否是被害人起诉的,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是否由他的近亲属起诉的;第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者匡是关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立案时要掌握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内容指导]

  先来看立案的程序里面我们要掌握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整个立案的程序可以分为前后相接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接受,第二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第三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有这样几点内容要掌握。第一是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者都应当接受,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予接受。换句话说,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对案件有无管辖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不取决于管辖权。接受材料和受理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理案件首先是要有管辖权的机关才能受理。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与管辖权无关,只要是公检法机关者口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提出。如果是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宣读无误以后,应由报案、控告、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必要的时候可以录音。公安司法人员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时,既要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解除报案、控告、举报人的思想顾虑,让他们能够如实陈述。这里要分清诬告和错告的区别。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而去告发的,是诬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伪造证据,举报、控告与事实情况有出入的属于错告,错告不是犯罪,诬告是一种犯罪行为,要区分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还要注意,公安司法人员要保证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举 报、报案行为的个人,应当为其保密。以上是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应注意的内容。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的内容,一般看一下就可以了。

  最后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经过审查以后,公检法机关对立案材料无非是作出两种相应的处理,一种是决定立案,一种是决定不予立案。那么具体的操作程序教材上有比较详尽的介绍,同学们看一看,这里我就强调两点。一个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还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刁胡艮的,如果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案监督从法律条文上讲,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以后,应当立案。六部委规定里面,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曰之内,应当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5曰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87条可分为两部分,第一,立案监督实际上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活动、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进行监督。那么在什么条件上依法进行监督呢? 两种任选其一,一种是检察院自己认为公安机关某个不立案决定是错误的;另一种是被害人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在这两种隋况下,人民检察院者匡有权也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第二,怎么监督呢?首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其次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第87条就是这么个概念。具体的立案程序在六部委规定以及高检规则里面,有进一步的规定。教材上也有选择地进行了介绍,请大家自己看看书。

第十二章 侦 查

  概述——侦查行为——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

  [考试大纲要求]

  侦查的概念、特征、任务、意义、工作原则,8种侦查行为的概念、意义、程序,侦查终结的概念、意义、条件、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检察机关自侦的侦查权限及终结的处理,补充侦查的概念、意义、种类。

  第一节 概 述

  公诉案件立案以后,就是进行侦查。侦查是一个很重要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律规定的条文也相当多。我们就《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学习。首先掌握一下侦查的概念。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明确规定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从这一规定里可以看出,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享有刑事侦查权。经过法律的特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于特定的案件享有刑事侦查权,这是第一个特点。第二千特点是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享有处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利。因为它们的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案件。第三个特点是侦查权的内容,由两个方面组成。一个是专门调查工作,通俗地说就是侦查措施、侦查行为。具体讲有7种,本章下一节内容主要就是对这其中的侦查行为程序规则的进行介绍。另一个就是有关的强制措施。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指的就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第四个特点是侦查的合法性,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节  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一共有7种。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作为常识,我们要注意,侦查阶段被依法追查的人不叫被告人,叫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我们不能犯常识性生的错误。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叫“讯问”,而不是“询问”。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规则要求呢?首先,讯问人员必须是本案的侦查人员,而且每次讯问不得少于两人。其次,讯问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从这里可以看出,对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异地讯问,必须在其所在市、县进行讯问,或者是指定地点或者是在其住处,每次传唤最长不超过12小时,传唤时候应该有传唤证。再次,讯问的程序有基本要求,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朋以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犯罪情节,如不承认,应让其进行无罪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的内容向其提出问题。这是关于讯问的程序步骤。第四,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讯问人和被讯问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五,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这是法定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第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被害人、证人

  对被害人、证人的法律用词是询问,对这两种人的询问规则程序是一致的,书上把它们放在了一起,从询问被害人、证人的程序上来讲,第一,侦查阶段询问被害人、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证人可以到被害人、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另行指定地点,在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害人、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也就是侦查机关来提供证言,除此以外就不能另行指定地点。第三,询问被害人、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就是要-个个问,不能把被害人、证人纠集在-起集体询问。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样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这是关于询问被害人、证人规则上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三、勘验、检察

  根据对象不同,勘验、检查被分为6种。

  (一)现场勘验

  从程序上讲注意这样几个要求,第一,发现犯罪现场的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第二,对侦查机关来说,也要做到接到报案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且勘验检查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还应当邀请与该案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在对现场勘验检查的同时还要走访周围的知情群众。第三,现场勘验情况要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要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因为这个笔录是证据的一种。

  (二)物证检验

  这个没有具体规则要求,-般知道有这样一种方法就可以了。物证检验也应当制作笔录。

  (三)尸体检验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可见如果需要通过解剖检验尸体的,其决定权是在公安机关并不在死者家属,但死者家属有权在场。解剖不能无限制进行,这种勘验只能是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进行。

  (四)人身检查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体上的某些特征,如伤害情况或者是生理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害人的身体检查不能强制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如果被检查者是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是医师来进行。

  (五)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这就说明侦查实验有3个要求,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必须是在必要的时候,即其他方法不足以查明、必须经过公安局长批准。侦查实验还有3点要注意,就是防止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

  (六)复验、复查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查人员参加。以上是法律对勘验检查的有关要求。从考试角度讲,主要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可以了。

  四、搜查

  侦查当中的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来进行,搜查的目的是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的身体进行搜查,也可以搜查其住处、物品或其他场所。从程序上讲,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在我国不能搞无证搜查,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拘留时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开搜查证进行搜查,其实这也是一种有证搜查,根据的是拘留证和逮捕证。另外搜查时要有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时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注意要将搜查妇女身体与检查妇女身体区分开来。检查,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者口可以,而搜查只有女工作人员才可以。

  五、扣押物证、书证

  学习中要根据物证、书证的具体内容不同,掌握扣押在程序上的要求。对一般物品、文件的扣押主要是通过开列清单来进行,清单一式两份,-份交给原持有人,另-份附在案卷中作为证据。如果对邮件电报扣押,侦查机关要通过邮政部门对邮件电报检交。对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进行扣押的话,侦查机关要通过金融部门进行查询和冻结,不得直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冻结的,不能重复冻结,也不能够划拨。扣押以后要立即进行审查,发现其中有与本案无关的物品要在3曰之内退还原主或原邮政机关,或者是解除扣押冻结。

  六、鉴定

  我们重点掌握这样两个问题,第一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这是一个特殊的规则要求。要掌握的第二个规定在第12l条里,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七、辨认

  刑事诉讼法在侦查行为里没有提到辨认这种措施,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辨认这种侦查行为。教材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辨认这种侦查行为作了分析和介绍。如果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的批准。对公安机关来讲,就是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检察院要经过检察长批准,这是第一个程序要求。第二个程序要求是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个程序要求是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第四个程序要求是辨认时应当将辩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为其保守秘密。最后一个程序要求,辨认的经过和结果情况应当制成笔录。

  八、通缉

  关于通缉我们掌握这样几个程序要求,第一点,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自己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通缉,有决定通缉的权力,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安机关既有权力决定通缉,也有权力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决定但不能发布通缉令,通缉令要由公安机关发布。第二点,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重点掌握这样两个要点,以上是对侦查行为的介绍。

  第三节 侦查终结

  [内容指导]

  在这一节里重点要掌握侦查终结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第130条规定,侦查终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侦查终结或正常侦查终结,这样的侦查终结要具备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个条件是证据确实充分;第三个条件是法律手续齐全。还有另外一种侦查终结是特殊侦查终结,意思是说在侦查过程当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事实不存在,或者查明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犯罪,以及案件有法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样情况下侦查机关就撤消案件,结束侦查。

  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两种处理,正常侦查终结的处理就是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正常的侦查终结处理的方式就是这一种。特殊的侦查终结就是撤销案件,在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这里面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教材对这个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者六部门规定作了详细的说明,大家自己看看教科书。可以从这样3个角度学习掌握:1.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从逮捕后开始计算的。2.有数可查的是多长?最长7个月,通过3次延长由4个阶段累计而成,每次延长都是由3项内容组成的,即延长的原因、批准机关和期限。3.可能突破7个月期限的情况有哪些?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5条和第128条的规定,一共有4种情况。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内容指导]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通过立案管辖的学习,检察院有权对一部分开U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采用拘留这项强制措施,但只能适用两种情形,其他方面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与公安机关的基本一样。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在第135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消案件的决定。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笼统,但实际上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也是由其内部的侦查部门进行的,在侦查终结时,侦查部门根据具体的情况提出3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是撤销案件,报请检察长批准后,这个案件就到此结束,案件就撤销了,就不会进行下个步骤。另外两种意见就是移送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和移送审查部门审查不起诉。侦查部门有权提出这样的建议,既可以建议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提起公诉,也有权建议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不起诉。对于侦查部门来讲,在侦查终结时提起公诉也好不起诉也好,都只能是提出建议,提出意见,究竟能不能够提起公诉或是不起诉,要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之后作出相应决定。这里给大家强调一下,并不是说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有权直接作出撤销案件、不提起公诉这样的决定,撤销案件不是直接作出,报检察长批准后就生效了,案件就撤销了。提起公诉和不起诉,侦查部门只能够提出建议,提出意见,要由审查部门审查以后决定。

  第五节 补充侦查

  [内容指导]

  我门重点掌握刑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补充侦查从种类上讲有两种,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种是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原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由审查起诉人员自行侦查。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里面可以看到这个地方的补充侦查指的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去补充侦查,不包括审查起诉部门的自行侦查,专指退回,这个退回如果案件侦查工作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这个案件的侦查 工作是由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进行的,那就退回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这样的补充侦查一次期限是1个月,顶多可以退两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条文可以看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把案件撤回去补充侦查,每一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顶多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能够撤回两次补充侦查,撤回补充侦查完毕,没有再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视为公诉机关正式撤诉。刚才讲这两种侦查都是从种类上讲的,法律是明确规定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68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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