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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平分家产 房屋增值部分一人一半

发布日期:2010-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1月,某市的方先生首付20万元,再加上按揭贷款10万元,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不久,方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2008年8月,方先生与叶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该房居住。房屋的按揭贷款10万元由方先生与叶女士的共同收入还清。后因两人感情不和,2009年2月叶女士起诉离婚。此时该房屋经评估已增值为60万元。叶女士认为,自己与方先生共同还贷,应按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按揭贷款10万元占原房价的三分之一,因此现房价值的三分之一就应由她和方先生共同均分,故要求分得10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叶女士与方先生婚后共同还贷,因此该房屋中属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方先生一次性给付叶女士双方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增值价值的一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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