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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西安余伟安律师举证指导

发布日期:2010-03-24    作者:余伟安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导
余伟安律师工作室法律资料
一、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分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 证明买卖合同关系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买卖合同
(2) 订(定)货单
(3) 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 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交、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库、运单等;
(2) 货款收支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 证明拖欠货物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余伟安律师工作室029-81295196,029-81021885
手机:18966826186,15891701615.  咨询QQ:10078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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