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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点拨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一)

发布日期:2010-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调解

  (一)民事诉讼中:

  1 . 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

  (二)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第197条)

  (三)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67条)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民诉法》第19条,《高法意见》第1条、第2条)

  (二)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

  (三)行政诉讼中: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一)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诉法》第22条至第34条,《高法意见》第6条至第32条)

  (二)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高法解释》第5条至第14条)

  (三)行政诉讼中: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至第19条)

  四、管辖权的转移

  (一)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

  (二)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三)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23条)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一)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3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1条)

  (二)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三)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3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行政诉讼法》第46条)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一)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7条)

  (二)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六部门规定》第8条,《高法解释》第32条)

  (三)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行政诉讼法》第47条)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一)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二)刑事诉讼中:

  1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高法解释》第121条)

  (三)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45条)

  注意: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审理还是可以不公开审理。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民事诉讼法》第76条)

  (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80条)

  (三)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0条)

  九、近亲属的范围

  (一)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二)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82条)

  (三)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一)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

  (二)刑事诉讼中:

  1 . 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高法解释》第191条)

  (三)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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