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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与法官素质

发布日期:2010-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徒法不足以自行”。正如庞德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良法能否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不仅取决于公众认知度及其所处的整个社会环境,而且更取决于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活动过程,实际上是法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思维过程,是通过法官自己的思维活动与理性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过程。因此,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和前提。

  法律实施与法官素质息息相关。从一般意义上讲,素质是指事物本来的性质。人的素质是指人的某些先天的特性和后天经社会实践获得和积累的知识与能力的综合,既包括先天性的生理素质,又包括后天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社会素质。法官的素质除具备人的一般的素质特征外,还应具有与从事审判工作相应的专业素质。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的大背景下,在强化公正审判的语境下,法官素质应包括那些要素?衡量法官素质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笔者认为,法官素质除具备基本一般政治素质外,还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能力;2、独立性;3、正直品德;4、高尚的道德水准;5、不偏不倚;6、公平待人。而衡量法官素质的具体标准有三:一是正直。是指法官的品格,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威望以及勤勉程度等品德。二是职业能力。是指法官的智力、判断力、法律思维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写作和分析能力、法律知识以及执业经验等。三是司法品性。是指法官的性情、决断力、开放性、敏锐度、礼仪、耐心、不抱偏见和对正义的追求等性格。具体而言,法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1、大局意识和法律信仰。首先,法官必须具有大局意识。思想政治素质的核心要求就是大局意识,要深刻理解我们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把维护稳定和司法为民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法官必须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崇尚法律。深藏于内心并无时无刻不在影响自己思维和行为的法治理念和观点,对于一名法官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法官只对法律负责,“除了法律没有其他上司”。大局意识与法律信仰二者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的。

  2、职业积累。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是形成法官特定职业传统的重要特征。首先,法官应当具有法学理论基础,熟悉法律规范;其次,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司法经验,法律实践是职业法律家的真正摇篮。

  3、道德品行。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官职业道德品行的核心首先是公正,“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法官在履行职责时,要有公正理念和良知,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职务过程并插入制定法而产生法律姿意,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4、人文素质。法官应有宽厚的人文素养,成为法律领域的“大家”。法官没有宽厚的人文素养,便不能产生人格魅力,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信赖,司法公信力也将随之受到影响。

  5、性格气质。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作为一合格法官,其性格气质应具有友爱、沉稳、耐心、节制、乐观、俭朴、谨慎等。法官应是诚信之人,法官应当平等待人,法官应当、豁达乐观。

  因此,要提高法官素质必须全面提升法官的以下四个能力:

  1、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是指法官能够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2、庭审驾驭能力。是指法官主持、控制庭审的一种能力。它是法官凭借健全的人格、公理的精神、扎实的法律知识来熟练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作出正确裁判的能力。是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综合素质在法庭上的集中体现,是每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功。

  3、法律适用能力。是指法官运用法律方法寻找选定并解释法律规范并将其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能力。法律适用包括“找法”、“释法”、“用法”三个步骤和过程。法律适用涉及到法律规范的选择与适用、法律解释、法益衡量、自由裁量权与漏洞填补等。

  4、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即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与能力。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案件,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展示了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是立法精神、裁判结果、诉讼过程,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行为示范等的综合体现和集中反映。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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