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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110网律师
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 加快城镇住房建设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济南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制定本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职工集资建房 , 是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拓宽住房建设渠道、改善住房投资结构和消费方式 , 加快职工住房解困和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职工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条件,与职工共同出资建设住房,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目的的住房建设,是推行住房新制度的一种重要措施。
三、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在市政府统一政策规定指导下,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二是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充分考虑各方面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引导个人住房消费,带动住房建设发展和加快城区危旧房屋改造步伐。
申请与审批程序
四、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应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并提供单位建房计划、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批准文件。
五、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单位,出具《济南市集资建房批准通知书》。经批准后,单位方可向职工收取建房集资款。
六、集资建设的住房竣工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 并出具《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
职工集资标准
七、职工集资建房的集资标准,原则上可按照房屋建设成本确定,亦可按照同年度房改政策规定的同类住房的成本价确定。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集资额度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 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集资额度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八、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无房或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参加集资建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冲抵集资建房款;已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所购住房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集资建房时,仍可按所差的面积数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冲抵集资款。
九、按房改标准价购房的职工 , 在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建房时 , 应先按规定补交标准价与成本价差价款及利息后 , 再冲抵差额部分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十、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 , 可在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计算工龄折扣冲抵集资款。超过控制面积部分不享受工龄折扣。
十一、取工集资建房计价面积的计算 , 按市房改售房办法中有关计价面积标准的规定执行。集资建房面积超过住房控制标准 20% 以上的部分 , 一类地区按同类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 ( 下同 )2.5 倍、二类地区按 2.3 倍、三类地区按 2 , 支付超标准房价款。
十二、职工租用和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 , 应与集资所建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并按房改规定将原租、购住房腾退或按照《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的有关规定》返售给单位 ; 职工将原购住房上市出售的 , 一律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十三、职工集资建房款 , 可以一次集齐 , 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集资。分期集资的 , 首期交纳金额不得少于集资总额的 30%
十四、职工集资建房款 , 应待全部集资款缴清后 , 根据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工龄折扣、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等增减因素进行结算。需补交超标价款的应在交清超标价款后 , 方可迁入集资所建住房。
建房资金的管理
十五、单位资助职工的建房资金和职工缴纳的集资建房资金 , 均属单位和职工的住房资金 , 应专户存储、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有关银行 , 要认真按照房改政策的规定 , 加强对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检查和管理。
十七、单位收取职工集资建房款 , 必须向职工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 固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 。单位填写 " 专用票据 " , 应注明 " 集资建房 " 字样和 " 集资标准 " 以及已达到的集资比例等内容。
组织形式和优惠政策
十八、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 原则上应以单位为主 , 各系统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组织所属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开展职工集资建房。单位与单位也可以联合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十九、单位无法开展集资建房的 , 可资助职工参与其他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其他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 在集资建房中享有该单位职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 服从集资建房单位对住房的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应负责按规定代职工办理有关产证手续 , 按有关规定承担住房维修管理责任。
二十、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 , 市房委会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 ,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 , 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市房委会的决定 , 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建设与管理
二十一、单位组织职工实行集资建房 , 应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 要与城区危旧房屋改造以及市政府 " 腾笼换业 " 的有关规定相结合 , 鼓励单位与承担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的开发公司联合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 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十二、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 提高住房设计的质量。要在充分考虑单位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的同时 , 兼顾职工工作生活的需要。
二十三、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 , 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 , 确保工程质量 ,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 , 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维修责任。
维修管理与保险
二十四、集资建房应按照房改售房售后维修以及住房物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管理
二十五、实行集资建房保险制度。单位应在确定的职工集资额内 ,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元的标准 , 给职工预留集资建房保险基金 , 由职工个人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保险 , 缴纳住房保险费。
保险期为 10 , 保险金额按职工集资建房应负担额计算 , 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八。计算 , 从集资建房单位预留给职工的保险基金中支付。
产权的确定与管理
二十六、集资建房单位持《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和有关资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 , 集中为职工办理住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根据集资建房单位提供的《合格证明书》和有关资料 , 直接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十七、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 , 享受房改成本价购房同等的权利 , 可依法进入市场。在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 , 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十八、职工单位调整住房的 , 职工可将集资建设的住房按届时同类住房成本价或集资建房职工个人应负担额返售给原单位。职工仍可按房改政策规定购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 已达到住房控制标准的不再享受工龄折扣或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其他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公布前 , 未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 单位自行组织的职工集资建房 , 一律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规范 , 或按届时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售房
三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涉及到的政策规定按届时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三十一、本《实施意见》由济南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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