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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0-05-06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某棉种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为与徐某某、李某某等937户棉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某某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的田间现场鉴定及其制作的《关于对某某县徐某某、李某某等农户种植的某某棉花品种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准许。
 
事实和理由:
 
某某市种子管理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鉴定组对涉案某某棉花品种棉田实施现场鉴定制作的鉴定意见书,因该鉴定意见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目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特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一、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首先,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分析。在5位鉴定人中有4位不具备法定条件。鉴定组长王某某从事的是农学专业;鉴定人柴某某从事的是植保专业;邢某某从事的是土肥专业;吴某某从事的是蔬菜种子管理专业。在5位鉴定人中,除刘某某外,其余4人均不是本案所涉及的棉花作物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其次,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年限分析。在5位鉴定人中有3位不具备法定条件。刘某某是200511月取得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柴某某是200212月取得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吴某某是200611月取得高级农艺师职称;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于2007821日实施鉴定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年限符合已满5年以上的法定条件。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现场鉴定依据的技术规范错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属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授权制定的专业技术规范,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必须遵循本办法。专家鉴定组按照根本不存在的农作物田间测产的技术规范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属于适用专业技术规范错误。
 
(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违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三种方法。本鉴定属于种子管理机关为处理发生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案件组织的田间现场鉴定,没有按照本地方法规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显然违法。
 
(三)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专家鉴定组名单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违反了《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剥夺了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鉴定结论违反客观、科学、公正、公平的鉴定原则。
 
鉴定意见载明,预测伊某某抽样地块平均单产籽棉123.6公斤,张某某238.9公斤,前者较后者相差115.3公斤。这种事实证明,鉴定区域内种植的同批次某某棉花品种的棉田所表现的产量水平差异极显著。某某棉花品种的同批次种子在鉴定区域内不同地块生长情况差异极显著这一事实,证明影响棉花产量的因素除棉花品种这一因素外,必然还有其他因素。在棉花品种因素不能解释产量水平差异极显著原因时,鉴定组根本没有按照《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充分考虑影响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各种因素;特别是必须考虑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在不考虑和查清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做出的鉴定结论,违反了作出鉴定结论必须坚持的客观、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鉴定意见未能确定减产事故的原因。
 
既然张某某播种的某某棉花品种的测产结果是238.9公斤,就证明某某棉花品种具备亩产238.9公斤的能力;其他农户种植的某某棉花品种低于亩产238.9公斤的原因,就不是某某棉花品种不适应问题,而是栽培问题。鉴定意见除得出某某棉花品种在某某县不适宜作为春播棉品种推广产量低的原因的鉴定结论外,并未就造成某某棉花品种在某某县平均单产籽棉从123.6公斤到238.9公斤差异极显著的原因做出结论;所以,本鉴定意见未能确定造成减产事故的原因。依本鉴定意见,法院既不能认定某某棉花品种在某某县不适宜作为春播棉品种推广是造成此次棉花减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又不能认定其是唯一原因,也不能认定、还不能排除影响棉花产量的其他原因及其原因力。
 
(三)不能确定单位面积损失程度。
 
本鉴定意见只载明某某棉花品种的测产结果是“8户预测平均亩产籽棉156.7公斤,未载明应作对照的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的测产结果;没有载明种植某某棉花品种的棉田较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的每亩减产多少斤籽棉或皮棉,即减产程度;也未载明种植某某棉花品种的棉田较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每亩损失多少元,即损失程度。所以,依本鉴定意见,法院无法认定在某某县种植某某棉花品种单位面积损失程度以及给每个原告造成的损失程度和损失数额。
 
(四)不能确定所选原告的未鉴定地块和其他原告的损失程度及损失总额。
 
本鉴定意见只载明鉴定组对原、被告双方随机抽取的8个农户棉田进行了田间考察,未载明随机抽取的8个农户棉田所代表的棉田面积,所以,本鉴定意见只反映了对被抽取的8个农户被调查地块单位面积棉田的测定产量,并不代表除被抽取的8个农户被调查地块棉田以外种植某某棉花品种的棉田的单位面积的产量和其他原告种植某某棉花品种的棉田产量,也不能证明全部原告种植某某棉花品种的面积。依本鉴定意见,法院无法认定非被调查农户、非被调查地块的损失程度、损失数额及整个案件的损失总额。
 
     此致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棉种有限公司
 
                           ○○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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