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环境问题的制度意识成因解读

发布日期:2010-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环境问题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环境问题主要是人与自然不和谐的相处所产出。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人类不恰当的生产、生活活动超出了局部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所致。本文通过批判当下对环境问题是整体性、是工业化后才产生的、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已经超出环境整体承载能力入手,通过分析人类不恰当生产、生活活动的“理性”、“实用”、“科学”、“民主”等支配意识,得出环境问题在制度意识层面的真正成因。
【关键词】环境问题;制度成因;支配意识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危机频繁发作,但环境问题的真正成因何在?难道仅是技术方面所致,其中就无制度、意识方面的原因?答案是显然的。对环境问题的治理需要综合进行,在技术上到位的同时,还需意识上、制度层面上的配合。[1]而制度的确立,则是我们环境法研究领域所在。但在环境法的制度架构前,首要的问题便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制度成因。而这方面却未目前国内学者所忽视,本文拟就这一领域就环境问题生成的支配意识方面作一分析和解读。
  
  一、环境问题是现代性社会才拥有的问题,尤其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以来,人类不恰当的活动方式超出了环境的承受能力,改变了前资本主义时期人类在狭小的范围内活动,不破坏或者说很小程度地破坏自然环境的模式,引起了人与环境关系的和谐关系。这种观点在当下甚为流行。但是,笔者认为,环境问题的大规模爆发以及泛滥的确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生产、科技能力得到飞速提升后,人类控制自然的欲望和能力也相应得到了几何倍数的成倍增长,而增长又是以一种不恰当,或者说是竭泽而渔的方式进行的,自然环境在某一局部地区对这种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无法承受、溶解而引发了环境资源危机。当然,也有环保激烈主义者认为,当下人类不恰当的生产、生活方式,影响了地球乃至宇宙的整体环境,超出了其环境容量,造成了整体性的环境问题。诚然,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整体性、流动性。局部的环境问题可以引发,此地的环境问题也可能影响到彼地的环境。但也要认识到,环境污染(除部分污染,如大气气团流动、水流携带等)大部分是在生成地区产生影响,然后随着地域环境的扩展,随着自然净化能力的加强,其危机逐步减弱。而且,人类的生产、生活超出了地球的总体环境载量的观点是一种悲观主义的观点,也是一种理想化、欠缺现实依据的观点,当下人类环境问题的确日益严重,的确频繁发生在身边。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环境问题的爆发仍然以局部地区为主,并具以点扩面的方式分布。并且,随着人类科技、生产能力的进一步提高,环境治理也必将逐步改善。地球总体环境的承载量本身是一个动态的、不确定的概念,虽在某一时期有个总量,在这一时期的科技、生产、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不能超出这个总量,但并不意味着在将来、在科技能力得到提升、人类生活方式得到改善的情况下,也不能超出这个总量。所以,笔者认为,当下环境问题虽然频发不断、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但是,断言人类目前的生产、生活已超出了环境的整体承载量,世界性环境问题就要发作的观点是言过其实的。环境问题仍是局部性问题为主,其成因是局部环境承载不足以承受人类生产、生活过密、过集的活动所致。其与工业化生产联系密切,但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依次标准衡量,在封建农耕时期,甚至原始渔猎时期,都有可能产生环境问题。如玛雅文明的消逝,一种解读便是其原始的刀耕火种的方式毁坏了大批原始森林,破坏了原来的环境生产系统,致使自然环境日益恶化,整个文明逐渐消失。我国黄土高坡、内蒙草原的破坏,也都自封建唐宋时期人口激增就开始,元代游牧文明的反扑和人口的减少使得有所好转,但明清的人口历史性突破和对土地的需求,使得环境问题又开始反弹。而我们也许认识到,直到文革结束,改革开放前,我们经济仍以农业经济为主,工业化尚未大规模产生。即使进行工业化,也致使局部地区。按照李启家教授的看法,我国环境法肇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但那个时期我国正处于全国停产搞革命的文革时期,国民经济频临崩溃。一个频临崩溃的国民经济,能够产生多少环境污染?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多少与当时的国际背景与对入联后首次参加世界性政府国际会议——斯德哥尔摩会议的重视有关。所以他认为我国的环境法缺少草根性和现实需求性。国民真正意识到环境问题应该是98年长江特大洪水之后,大家才意识到长江上游的植被破坏的严重性——其林木的过渡砍伐已经影响到了生态自然系统,通过大水灾的爆发直接影响到了人类的生产、生活。[2]但是,对我国环境法产生背景的清醒认识,并不意味着那时我国就没有局部性甚至全局性的环境问题。“以钢为纲”,全国大炼钢铁时期,部分地区将山上所有植被、甚至千年古树都砍了作为能源进行土法炼钢,植被的破坏又直接导致野生动物的锐减。难道,这些都不是环境破坏,环境问题?
  
  总之,就环境问题的成因而言,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么几点:第一,当下的环境问题仍是局部性的,而非整体性、全局性,已经影响到人类的整体生存。即使影响范围冲破了地区的限制,那么也致使局部的扩善而言。当然,在治理上需要全人类密切配合,共同承担,但这不影响我们对其成因的分析和解读。第二,环境问题与工业化生产联系密切,但并不是说存在必然的联系,前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时期,也存在环境问题。那么,何谓真正的环境问题的成因呢?作为一个已经虽然尚未影响到人类总体生存,但却已影响我们追求更高品质生活、需要我们全人类都加以关注和进行密切配合治理的问题,其真正的成因又何在呢?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这么一点:环境问题的本质成因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的不恰当活动超出了这一局部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具体细读,可以得出这么几点:第一,这意味着环境问题的成因与工业化、与整体性无关。环境问题的生成总是以局部环境恶化为肇始,而这爆发,并不一定是工业化所引起的;第二,其成因是不恰当活动所致。如果是恰当活动,是可以避免的。这就涉及到意识问题了。在对环境进行整治初期,人们还尚未意识到环境治理是综合性工程,仅把环境停留在一个技术性成因来考虑,而较少考量制度性因素。环境问题并不是如部分学者所认为的是技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的恶”,是工业化生产所带来的必然排污。诚然,工厂生产、人类生活,尤其是部分高能耗、高污染的化工、制药、火电等企业,必然会带来排污和耗能,但如果在一个地区的环境的总体承载能力之内,其生产、运作,并不会影响到人类和环境的持续发展能力,并不能造成环境生态系统的破坏,自然也不会生成环境问题。所以说,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人类不恰当的活动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人的问题。第三,环境问题的成因是超出了局部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后形成的。这就是意味着,在这一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内,企业生产、人类生活是可以消耗资源、排放废物的。而不是说不污染、不生产。
  
  行文至此,思维敏捷的读者可能就会产生这么一个诘问:你在批判环境问题是工业化必然带来的,是工业化后的问题,并且已是人类整体性困境、人类已不能生产、生活的观点的时候,你自己的结论依然是环境问题依然是人的问题,只不过把环境问题的成因的时间点拉长、地域性缩小而已。但却忽略了一个环境破坏问题也可能诚然由于自然地理原因而引起。必然说,地震、海啸,甚至天外彗星撞击地球,其产生的危害性和对环境的破坏性并不比人类的环境破坏行为弱。笔者要指出的是,这些读者对环境问题和环境破坏问题两者的概念产生了混淆。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得到破坏,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产生了阻碍所致,也就是说其发出点和归宿点都是人,都是人与环境的关系;而环境破坏问题则是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的描述和成因的分析,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环境,人是环境破坏的重要一部分,但不是全部。笔者在前文讨论当下对环境问题成因的不当解读和对环境问题生存的自我理解上。都是以这一标准来界定环境问题,即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脱离人,空谈环境,不为本文讨论对象。
  
  二、如前文定义所指,环境问题本性上是人类不恰当活动所致,其归结底是人的活动。而人的任何活动都是在人类意识的指导下有意识的活动的结果。尽管笔者指出,环境问题古已有之,不是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以来的专利,与其也没有必然联系。笔者也不赞同把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历史简单划分为:从人类从敬畏自然到征服自然、控制自然再到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之间的征战和妥协、敬畏和理性控制在每个时期都是不断交错、并存在。这之间很难截然划分,甚至难以区分主从。在原始时期,人类敬服自然,对不能理解的事物谋求神明、神秘事物的保护,但不能排除人类改造自然、控制自然的努力,豢养家畜、种植庄稼都是这种努力的丰硕成果;再到了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祛魅”时代后,人类随着工业文明的来临、科学技术的进步,开始大规模的改造、征服自然。但是,在改造、征服自然的同时,也时刻遵循着自然的客观规律,是在把握规律的基础上予以引导,从而为我所用。“天人合一”的思想,原始的“禁渔、封山”措施,自古有之。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人的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一方面努力征服自然,一方面又畏惧自然,对不被了解、掌握的陌生事物有种天然的畏惧心理。这种心理,伴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始终,对环境问题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下面具体分析之。
  
  第一,“理性”、“实用”是人类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始终在场的内在意识。尽最大程度的“为我所用”,成了贯穿古今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主线。无论敬畏自然,将他当作顶礼膜拜的神明也好,还是意欲利用自己的能力,加以控制,使其臣服于自己脚下的努力也罢。人类的最终目的是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其顶礼膜拜,敬若神明,其目的是希望其能降福免灾,保佑自己的生存、发展和恰意的生活。对自然利用自身的能力加以控制、改造,使其能够臣服于自己脚下,其目的更是不言而喻。建造房屋、豢养家畜、培育庄稼、疏通河流、砍伐、培育森林等等一切的活动,甚至保护动物、禁止捕杀珍惜野生动植物的举措,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类能够更好、更持续的发展。其“实用主义”思想,其“理性”指导下,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始终占据的主导地位,对自然环境作为“客体”、作为“为我所用”对象的思想一脉而成,贯彻始终。
  
  第二,“科学”意识是人类按照以上思想指导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的助推剂和内在信心的来源。原始时期,对自然的顶礼膜拜,视若神明,一方面是祈福鑲灾,避灾免祸,另一方面多少也是无奈之举,是弱小人类在风云诡变、神秘叵测的大自然面前,内心得到寄托、谋求内在信念和信心来源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韦伯所言的“祛魅”时代的到来,即使没有彻底,也算是基本上颠覆了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尽管仍然有很多自然事物神秘莫测,人类依旧认识不清,把握不住。在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人类的生命显得不必的脆弱,“无力、无奈、弱小渺茫”感是不是油然而生。但是,总的来说,人类开始相信,自然规律时客观的,是可以为我们所把握的。人的理性是万能的,人类能够为自己把握自己。“我思故我在”、“理性为自然立法”,人类日益摆脱自然神,把自己塑造成了神。而这其中,内在的信心来源和推动力是“科学”意识。是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让人类认识到了自己的能力有多巨大,“敢叫日月换新天”不再是梦想;是科学技术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的杰出成就,使得人类相信利用科学技术这一工具,人类不仅可以认识自然,认识自己以前认识不到的事物,也可以改造、利用这些事物,彻底“为我所用”;也是科学技术,让人类相信,尽管某些东西,现在尚不能认识,尚不能使用,甚至为其所控制,但是可以避免,可以绕着走,而且,将来有一天,随着科学技术的再一步进步,必将为人类所认识、所控制、所利用。这种意识支配下,自然界一切事物,不再神秘,不再高高在上,触手可及。[3]
  
  第三,在“理性”和“科学”意识主导下,人类认识到了自己的能力,更认识到了自己的主体意识[4]。人应该控制自己,而不为他人所控制。人生而自由,在不干涉他人的权利的范围内自由、自主地决定自己的事物,不受他人干涉和免于强制。这种意识、思想的主导下,人类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最好的方式,或者说唯一的方式,便是民主,自己把握自己,自己投票决定自己的事物。真正的民主也意味着人人平等地享有管理自我,处理他人事务的权利。于是,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尽自己本能地攫取利益,而忽视整体性的提醒和利益的声音和思想得到了忽视甚至掩盖。
  
  三、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的主导思想和内在意识,尤其是近代以来,基本上是以以上三种意识为内在发源力。人类不恰当的生产、生活活动,对于自然过渡的索求,对于环境问题的轻视,以及即使意识到环境的问题的严重性,也存在着“搭便车”、努力诉求环境问题“内部成本外部化”而不是加以治理的现状,其根子就在于人类的内在思想意识和做出决策、进行活动时的内在意识的支配。这种意识可能是有意识的加以审慎考虑、抉择的结果,也有可能上无意识,是一种生活习惯、日常观念或者认为“理所当然”的无意识支配的结果。
  
  哈贝马斯在分析当代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时,提出了“系统控制侵入生活世界”的观点。固然,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及其丰富的物质、精神文化成果是系统化生产带来的结果和给人类的巨大利益,但也导致了精神文化生产单一化、模式化,而缺乏创新力。在哈贝马斯言中,在当代资本主义世界,“意义”是一种稀缺资源。客观世界、主观世界、生活世界,应该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和运作模式,不可相互渗杂,否则精神世界的丰富性将会受到压制。这种分析视角对我们分析环境问题的内在意识成因的时候,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5]笔者在第二部分对“理性”、“实用”、“科学”、“民主”等意识逐一解读、分析时,也努力比照系统控制在其中的影子。这种影子,应当说,是相当浓厚的,尤其是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以来。但回归到本文第一部分。这种意识并不当然为近代社会所独有。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也存在这种控制意识。只不过是程度深浅和多寡的问题。
  
  以上便是笔者视野下环境问题的成因分析。笔者在文末仍然要强调,文章的分析出发点是环境问题。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生成机制的分析上是以人的内在意识分析为主,即核心是“不恰当人类生产生活活动”的支配意识分析,而非结束性解读。
 
【作者简介】

何江江,男,1985年生,河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08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参见王芳:环境社会学新视野[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 这是李启家教授在2008年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年会分组讨论中第四小组的发言。但遗憾的是,笔者没有检索到相关文字资料。
[3] 对“科学”意识的解读,参见[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3页
[4] 主体性哲学的解读,参见王义军:从主体性原则到实践哲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5]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