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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0-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要的问题是,行政行为和刑事行为的关系,有三种情况:

  1.在行政诉讼中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要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2.在行政诉讼中发现犯罪事实的认定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的,法院要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其作出生效裁判后再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能同时进行。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致人伤亡的,法院不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告知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2006/2/43/单选)

  A.终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B.继续审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C.中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案件审理

  D.继续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本题中,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是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的行为,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对王某涉嫌受贿犯罪的行为进行移送并不影响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因此,C项错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应当立即移送,故D项正确,B项错误。至于A项,错在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排除或否认当事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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