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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模拟试题解析(2010)

发布日期:2010-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及解析】 D。甲在实施这三次偷盗行为的时候都未满16周岁,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答案及解析】 A。甲对丁是积极追求丁的死亡,因此是直接故意;对戊的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所以属间接故意。

  3.【答案及解析】 A。因甲尚未着手实犯罪,所以应属于犯罪预备。

  4.【答案及解析】 B。因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5.【答案及解析】 A.甲对乙某虽然使用了“劫持”的行为,但仍然是当场强取在被害入控制、支配下的财物,故仍属于抢劫罪。

  6.【答案及解析】 A。控制被害人的人身。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甲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

  7.【答案及解析】 A。该行李车不应认为是乙遗忘或失控之物,故应构成盗窃。

  8.【答案及解析】 A。国家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务时间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不能成立受贿罪。

  9.【答案及解析】 B。甲知道其配偶收受他人财物而不作相反表示,而且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受贿的放任故意或概括故意,其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二、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及解析】B。参见《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2.【答案及解析】.AC。参见《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刑法》第31条。

  3.【答案及解析】 B。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4.【答案及解析】 ACD。 陈某将戒指拿在手中,应‘当认为已经控制了盗窃的财物,售货员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应当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按照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理论,犯罪已经既遂后不可能再转化为中止。

  5.【答案及解析】ABCD。选项A中某甲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是因为其觉得被害人有性病而不敢实施奸淫行为,没有得逞是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属于强奸罪未遂;选项B中甲尚未来得及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属于犯罪预备;选项c中甲因为碰到了熟人而出于主观意志不愿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属于犯罪中止;选项D中李某虽然有中止的意图,但是没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仍属于既遂。

  6.【答案及解析】 B。B项中甲乙二入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其犯罪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是各不相同的,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他们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

  7.【答案及解析】 ABC。D中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的行为不属于过限行为,因此另二人也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

  8.(1)【答案及解析】 AcD。从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甲某的表现来看,其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与结果是认识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偷盗自行车的行为,由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2)【答案及解析】 D。对甲某应当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3)【答案及解析】 AC。甲某主动如实交代的行为应当以自首论。行为人已经处于公检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也就不存在,也不需要自动投案。由于甲某不属于犯罪行为较轻的情形,所以对其的处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

  (4)【答案及解析】 BC。检举揭发犯罪事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属于重大立功。所以,甲某的立功属于重大立功。

  9.【答案及解析】 D。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10.【答案及解析】 A。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故甲不成立自首。

  11.【答案及解析】 BcD。王某属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内再犯新罪,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属于数罪并罚,所以不成立累犯,故累犯的法律后果不及于王某。

  12.【答案及解析】 CD。参见《刑法》第79条。

  13.【答案及解析】 AB。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犯有“数罪”,但因为是牵连犯,所以按照一罪处罚。

  14.【答案及解析】 AB。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需要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为幼女。A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但是对于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行为人缺乏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强奸罪。因而,B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15.【答案及解析】 ABCD。A项中,由于李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了自己对本单位比较熟悉的条件,二人共谋盗窃,都构成盗窃罪。因而,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B项中,乙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因而,B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在骗取、占有公共财物中起到主要作用,丙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只是起到协助作用,二人都构成贪污罪。因而,c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D项中,在共同侵吞该公司的营业款项的行为中,杨某进行了策划、瞒报行为,而丁协助其进行瞒报,杨某起到主要作用,二人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而,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16.【答案及解析】 ACD。乙身为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与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17.【答案及解析】 B。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具体到本案来说,甲等三人将这部分罚没财物仅仅在三名局领导之间以加班费名义私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既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也不能认定为私分罚没财物罪。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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