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讲义:质物返还

发布日期:2010-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物负有返还给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依质权合同占有质物,但在质权消灭时,质权人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质物的依据,应当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出质人因清偿债务,将质物上存在的所有权负担消灭,出质人可以依法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人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物,因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出质人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债务人虽然清偿了债务,由于用于担保的质物的所有权是第三人的,因此应当返还给第三人而非债务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