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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技术合同

发布日期:2010-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

  对于技术合同中共同的问题,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 技术合同的无效

  除《合同法》第52条规定外,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二)技术合同的其他问题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

  ①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直接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来处理,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②如果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技术开发合同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掌握如下内容:

  1.在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的,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技术成果的归属。包括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我们在专利法里已经讲到,在这里不再强调。

  三、技术转让合同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掌握如下内容: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按照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得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了解一点,即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还是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一般都是属于各自完成的人享有它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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