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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质量

发布日期:2010-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质量要求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七章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即“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质量的说明,严格说来,也是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要求的一种约定。这些都属于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明示约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的有关规定,很有参考作用。即明示担保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表现:1.如果卖方对买方就有关货物在事实方面作出了确认或者许诺,并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就构成一项明示担保,即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与他所作的确认或者许诺相符。这种对事实所作的确认或者许诺可以用货物的标签、商品说明及目录等方式表示,也可以记载在合同内。例如,如果卖方在出售服装的标签上写明“100%纯棉”,这就是一项对事实的确认,就是一项明示的担保。2.卖方对货物所作的任何说明,只要是作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就构成一项明示担保,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该项说明相符。3.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的样品、模型,也是一种明示担保,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与样品或者模型一致。为使凭样品买卖的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在本章中单独设立一条样品买卖的条文。以上所介绍的美国法律的这些有关规定,可以帮助了解本条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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