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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错兑”第一案马 尧

发布日期:2010-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笔汇往国家专利局的专利年费,竟鬼使神差地入了北京某出版社的账。这宗本不该发生的邮政业务事件,给汇款人造成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据邮政主管部门人士介绍:“汇款错兑”在全国自解放以来尚属首次。
  1994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昭潭化工厂干部赵大鸣发明了一个名叫“可回转、伸缩和收放的阳台活动多用晒衣架”,1995年1月29日,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同年5月25日,赵大鸣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将该项专利的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的年费120元人民币由贵州省贵定县邮电局汇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处”。遂于7月31日与湘潭市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宏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部签订了“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实施费总额为15万元人民币。
  就在赵大鸣刚刚享受到科技成果给他带来的实惠和喜悦的时候,国家专利局的一封《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却给了他当头一棒。专利终止的原因是他未交纳第二年的专利年费。该专利于1995年5月30日终止。赵大鸣收到通知的时间是1996年2月2日。
  在此之前的1995年10月12日,赵大鸣曾收到过国家专利局的“缴费通知书”,以为专利在收款时出了什么差错,便立即于10月14日写信给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一直没有得到答复。直到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后,便开始通过贵定县邮电局向北京市邮电局88支局(北太平庄邮电局)查询,而得到的答复是盖有该局“邮电公事”章的退款通知单,并在该单上注有“专利局退回”的字样。经过再一次的查询,才弄清此笔汇款根本就没有汇到国家专利局,而是于1995年5月28日汇到北太平庄邮电局后,由于该局职工的工作疏忽,将专利费错当书款投交北京某出版社。
  当北太平庄邮电局于1996年4日20日查清了该笔专利年费的去向后并于次日追回,之后又立即与国家专利局费用管理处业务人员李伟联系投送该笔汇款事宜。李伟口头说,该笔汇款所缴纳费用逾期太久不能接受,应按规定退回。而北太平庄理解为国家专利局委托他们将汇款以国家专利局的名义退回。
  赵大鸣接到“专利局退款”后,以为他所发明专利已没有希望恢复,即与宏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部解除“专利许可实施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被动。为此赵大鸣不仅要退回已经支付的部分专利许可实施费,还要按双方在“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对方支付30%的违约金。仅此,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
  据邮电部法规司、邮政司等部门了解,邮件的“错投”情况是难免的,而汇款的“错兑”是完全不应该出现的。建国以来,在我国只发生过汇款被他人冒领的事件,从未发生过将汇款“错兑”出去的事件。因为汇款是一项特别业务,即使汇单通过邮局投交给收款人后,还必须经过收款人签章后,再返回邮局兑款的二性邮政业务。也就是说汇款单错投了,也完全可在“汇兑”中纠正过来。只要不是将汇款“冒领”去,就根本不会发生“错兑”现象。
  此后的几个月里,赵大鸣多次去信与北太平庄邮电局协商解决此事,均未得到及时满意的答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决定与北太平庄邮电局在法庭上见高低。
  “错兑”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原、被告并无异议,但在赔偿损失的责任及适用法律等实质问题上,双方都执一词。有关邮政法规对“邮费”和“查询”之外的损失没有相应规定。一审最后判决: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主诉于法无据,故对诉讼所致一切费用不予支持。
  赵大鸣诉北京海淀区邮电局损害赔偿案于1996年9月25日在北京海淀区法定民事审判厅以独任审判方式公开审理。赵大鸣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应当负责恢复原告的专利权;
  二、被告应当负责赔偿原告专利许可实施费15万元;
  三、被告应当负责赔偿原告解除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所承担的违约金4.5万元,以及
延付所承担1%的月息;
  四、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诉讼费。
  在法庭上,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对“专利年费”的“错兑”这一基本事实没有争议,但在专利权的丧失及法律适用等具体的实质性问题上各执一词。
  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被告所属北太平庄邮电局在把原告所汇出的“专利年费”错投错兑之后,不是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而推诿敷衍并编造虚假的查询结果,采取不退原件而重新填单并且在说明节目栏上不说清楚,是谁的责任,以“专利局退回”为理由将该款汇退贵州贵定县邮电局,致使原告在接到该通知单后,为避免更大损失,不得不与该专利的被实施许可方解除了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并因此承担了4.5万元的责任。为了查询该款的真实下落,原告曾向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十余封,但均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直到原告表示将被迫起诉的情况下,北太平庄邮电局才于1996年的7月份复信表示所谓的“同情”,并援引了不适用于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的规定,表示不予赔偿。
  而海淀区邮电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则辩称:“我局追回汇款后,业务经办人员立即与专利局费用管理处李*联系投送该笔汇款事宜。专利局李*答复为:该笔汇款所缴纳费用逾期太久,不能接收,应按规定退款。据此,我局业务经办人员理解为专利局委托我局将汇款以专利局的名义退回。因此,我局退汇一事是受委托的行为,而不属于欺诈行为。”
  在法庭上,赵大鸣也指出了北太平庄邮电局在他的专利丧失问题上的责任,他说,当他请求国家专利局核查他的专利年费的信寄出后,专利局未答复,以为是专利局已经查到了该笔汇款。如果是邮电局错投了,两个月没有领款时,邮电局就会按规定退回汇款。所以没有第二次汇款。在收到国家专利局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及“核查答复退函”后,便开始向北太平庄查询,在收到所谓的“专利局退回”的汇款通知单后,多次写信协商恢复专利之事而北太平庄邮电局对此极端不负责任,多次接信不予答复,以致使他彻底了可能恢复专利的时机。
  对此,海淀区邮电局也有自己说法:专利不能恢复是由于原告不积极配合造成的。国家专利在1995年9月15日向原告寄发的催缴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同年11月30日前补缴年费,而原告未能及时查询其所寄缴费去向。国家专利局又于1996年2月2日向原告发出《专利终止通知书》,通知原告该项专利已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此时国家专利局所发的通知属于警告性的,并不是正式通知终止,这说明原告应该清楚该项专利还未公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章八十三条规定,原告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可以弥补的,但遗憾的是原告对此始终没有做出积极善意的反应。
  适用法律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原告律师认为: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对国内邮政汇兑业务的过错赔偿,并无有别于《民法通则》的特别规定,况且,北太平庄邮电局故意编造虚假的查询结果欺骗原告,已构成了严重的民事侵权,所以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北太平庄邮电局违反《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的错误行为与原告的专利权被撤销以及相伴而生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海淀区邮电局则说:“汇款错兑只能按照有关的邮政法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我们可以退回汇款以及赔偿邮资、查询费等造成的直接损失。专利许可使用合同解除的损失及其它损失我们不负赔偿责任。”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淀区邮电局在赵大鸣专利权被终止一事中,确有过错,应当承担我国邮政法规有关规定范围内的民事责任。现赵大鸣所汇款项业已如数退回,而对其邮资、查询费用所致损失未提出赔偿请求,仅要求赔偿其因专利许可实施合同解除所致损,而此损失不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内,此项请求与法不据。专利局未收到其专利年费发函催缴,赵大鸣得知后,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当海淀区邮局采取措施,避免专利权终止,赵大鸣未积极配合。赵大鸣也有过错。关于赵大鸣的赔偿请求,因其主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此诉讼所致一切费用均不予支持。”
  海淀区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赵大鸣的赔偿请求。
  有理反而败诉,赵大鸣感到茫然。他说,既然是被告的错误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被告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仍执意要上诉。
  本案的发展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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