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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鹏等诉西宁市儿童公园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0-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双方当事人及审理机关
   原告:马里鹏,男,31岁,工人,住西宁市南川东路33号青海汽车制造厂家属院。张青梅,女,33岁,工人,住址同上。
  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地址:西宁市黄河路11号。
  上诉人:西宁市儿童公园,地址:西宁市黄河路11号。
  被上诉人:马里鹏,男,31岁,工人,住西宁市南川东路33号青海汽车制造厂家属院。张青梅,女,33岁,工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王光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汪蓉萍,西宁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李应芳,西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庆根;审判员:陈占英;代理审判员:张靖。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汝慧;代理审判员:卢重新、李静萍。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7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一审
  (一)诉辩
  1 原告诉称:1994年8月9日下午,原告马里鹏带着5岁女儿马郡去西宁市儿童公园游玩。 下午4时许,马郡看见公园靠西边的地方有一部滑梯,便挣脱父亲的手,跑向滑梯,当上至 离滑梯顶部差二个阶梯时,从阶梯空档处掉下来,造成多发性开放粉碎性颅骨骨折,脑内血 肿,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1994年8月10日上午11时30分死亡。此事故系儿童公 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未在醒目处张贴游玩须知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622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1994年8月9日下午全公园职工无一人知晓此事,原告  也未向门口检票人员告知此事。事故不是发生在儿童公园的,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事实与证据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和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8月9日下午,原告马里鹏带领 其5岁的女儿马郡到西宁市儿童公园游玩。下午4时许,马郡见公园西边有一部滑梯,便跑 过去攀登,在接近滑梯顶部约5米高的阶梯时,因阶梯档距过大,从阶梯空档处坠地,造成 多发性开放粉碎性颅骨骨折,脑内血肿,经送往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1994年 8月10日上午11时30分死亡。共花医药费17318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目击者、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病历证明、法院现场勘验笔录等所证实。
  (三)一审判案理由
  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系儿童游玩场所,提供给儿童的游玩设施应当是安全的,应根据儿童的 年龄、心理等特点进行设计和建造,并应有游玩须知,保证儿童的人身安全。但该部滑梯既无儿童游玩的年龄限制,又无安全措施和游玩须知,实为设计、建造和管理不当,是造成马 郡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马里鹏身为马郡的 法定监护人,在其女游玩时,由于管护不当,负有监护不当的责任,对造成马郡死亡应承担 一定的民事责任。
  (四)一审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 决:
  1 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必须对滑梯予以改造,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2 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赔偿原告丧葬费、抢救医疗费、误工工资、交通费计323382元。
  3 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赔偿给原告死亡补助费及其他损失费1978820元。
  本案诉讼费1192元,原告承担192元,被告承担1000元。
三、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西宁市儿童公园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马 里鹏、张青梅的女儿并不是在儿童公园的滑梯上摔死的,我们也从未听说过有此事,本园近百名职工、各流动摊点、门票管理员、办公室、治安室,均无任何有关此事的反映和传说。 本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上诉人马里鹏、张青梅则辩称:我女儿确实是在儿童公园摔伤去世的,有目击者的证词、现场照片等所证实。关于责任,我们并不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部分。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理由,在查明事实,辨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于1995年6月27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
  1 西宁市儿童公园赔偿马里鹏、张青梅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限于199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2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马里鹏、张青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西宁市儿童公园承担。
(四)解说
  这是一起因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公园供儿童游玩的设施不安全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监护人马里鹏在女儿马郡挣脱其手,跑向滑梯时,未能及时赶往滑梯旁看护马郡游玩,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儿童公园是个供儿童游玩的场所,其所提供的游玩场所、设施均应是安全的,特别是供儿童游玩的场所更应是这样。儿童公园供儿童游玩的这部滑梯本身不安全,将马郡摔死,公园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致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损害结果是由于致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而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民法上的混合过错,此案就属于混合过错。混合过错的责任划分主要取决于致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此案中受害人虽然有过错,但他的过错程度轻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一审法院根据最后确立的赔偿数额,减轻了儿童公园一部分赔偿数额。二审法院经调解后儿童公园赔偿1万元,使案件的处理更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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