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讲义下载:刑法空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适用的效力,是以一定的地域范围还是在一定的公民范围还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准则,从而有所谓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而产生普遍管辖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第6条)
第一、针对的对象的国内犯,而其他三个原则是针对国外犯罪的,属地原则在刑法空间效力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第二、“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关键的是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就属于我国领域内 ;
第三、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第四、属地原则之运用有一个具有实质性的例外,即第11条的规定(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适用我国刑法);
2、属人管辖原则(第7条)
这里的“人”即指本国公民(不包括单位),是针对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属人管辖原则适用的基本规则: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其他普通公民在域外犯罪的,一般适用我国刑法。
注意两个小问题:一是此处“一般”的理解,即普通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二是此处“犯罪”的标准,采行为地刑法标准还是我国刑法标准?
3、保护管辖原则(第8条)
保护管辖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无国籍者理应也包括在内),它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
①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②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
③行为被双方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
4、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
针对的对象是国际犯罪,而且前面三个管辖原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形下才有普遍原则适用的余地,对于国际犯罪应根据国际法知识来确认;解决的方式是:或起诉或引渡。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以上司考刑法笔记/讲义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直奔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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