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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刑法笔记:时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司考刑法笔记/讲义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直奔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最主要的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际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

  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其次,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

  其三,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第2款之规定);

  其四,注意司法解释同“从旧兼从轻”规则的适用问题;

  最后,对于跨法的继续犯、连续犯,原则上以行为终了时的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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