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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分居,分居的常见证据

发布日期:2010-08-30    作者:110网律师
1、一方居委开具的一方居住证明;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4、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5、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6、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7、前一次诉讼确认的分居情况。
    特别提醒一点:因为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因此,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离婚的人,如果还没有分居,最好还是放弃,而转为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这样要比苦苦等待两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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