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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罪名: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分则的复习对不同罪名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总则:条条重要,每个法条、每个变化都要掌握。分则,区分重点罪和非重点罪。重点罪,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仔细研读;非重点罪,熟悉罪名和相关关键字即可。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对以下问题要重点掌握:

  (1)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如何认定?

  (2)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构成如何认定?

  (3)转化的抢劫罪如何认定?

  (4)抢劫罪的一罪与数罪如何认定?

  (5)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一)重要法律、司法解释

  对于抢劫罪,除了要看《刑法》第263条,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以下简称《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和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抢劫罪的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方式: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两个特征:“暴力性”和“当场性”,即以当场实施暴力打击相威胁。如果不是以当场实施暴力打击相威胁,而是以日后实施暴力打击相威胁,则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他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如果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原因或与行为人无关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行为人仅仅利用了这个便利条件获取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盗窃罪。例如某人昏迷在路边,路人将其手提包拿走的,构成盗窃罪。

  (三)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8种法定加重情形

  犯一般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则至少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死刑。如何认定这8种情形,一直是司法考试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几种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4、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行为人只要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佩戴的凶器抢夺的,无论是否打算将本凶器用于抢夺,都构成抢劫罪。

  5、“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这是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该解释指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的,则不属于抢劫银行。

  6、“持枪抢劫”的认定这也是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根据该解释,“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该管理法,枪支仅指真枪,因此持假枪抢劫的,不构成持枪抢劫。

  (四)转化的抢劫罪

  1、《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2、《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要构成转化的抢劫罪,行为人实施的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其强度要能够抑制被害人、追捕人的抓捕,但不要求被害人、抓捕人实际被抑制住。如果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或使用其他轻微暴力的,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的情况,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

  3、《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的,当然以是否劫到财物为既遂的标准

  如果没有劫到财物,却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否构成既遂?对这个问题,理论界是有争论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颁布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指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六)抢劫罪的一罪与数罪

  1、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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