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之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含借记卡。
2、“使用”、“冒用”必须是依照信用卡的通常功能予以利用的行为。信用卡的通常功能包括取现、转帐、消费和透支。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质押骗取钱财的,构成诈骗罪。
原则上在机器(ATM机)上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只有在银行或者特约商户(POS机)使用时,才是信用卡诈骗罪。但最高检司法解释却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在ATM机上使用也定信用卡诈骗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他人信用卡需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拿的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那就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如果是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但却处分了他人财产的,应定侵占罪。
4、骗得、夺得、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抢夺、诈骗、捡拾、侵占他人信用卡,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在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时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在ATM机上使用);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6、抢劫信用卡的,如果行为本身达到了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信用卡的,只评价为抢劫罪一罪。如果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以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7、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由于银行事前有了概括的财产处分的意思,所以无论在机器上还是在银行使用,都只定信用卡诈骗罪。
8、恶意透支:
(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签订领取信用卡的合同时,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无论在银行还是在ATM机上恶意透支,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领取信用卡后,偶尔起犯意,在ATM机上恶意透支的,成立盗窃罪。
(2)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持卡者。盗窃犯不是持卡人,所以盗窃犯对盗窃所得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如甲盗窃了一张信用卡,这张卡里面存有1万元钱,还可以透支5万元。于是甲分两次把6万元钱全部消费掉。甲对于卡内存的1万元钱构成盗窃罪,对于多透支的5万,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如果一次完成消费行为,成立想象竞合犯。“盗窃并使用的”是狭义的使用,不包含银行对持卡人赋予高度信任的透支。
以上是我对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中的常考疑难罪名信用卡诈骗罪的总结,希望帮到广大考生,有任何疑问大家可以登录法|律教育网的司考论坛来留言,我会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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