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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务员法:履行职务免责的特殊情形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务员履行职务免责的特殊情形,即公务员执行了错误的决定和命令,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受法律追究的问题,也就是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否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个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以免责为原则,以承担责任为例外。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即便执行了错误的决定或命令应予免责。因为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中都包含了不得对抗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决定或者命令是上级下达的,执行的后果理应由上级承担。但这里必须有一个例外,即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如刑讯逼供、走私、做假账等,公务员应当维护法制的尊严,予以抵制。如果不加抵制而是执行这些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一个责任分担的设计,较好地处理了以执行决定或者命令为优先,保证政令畅通的要求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的需要,使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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