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拘传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拘传

  (1)拘传适用的条件

  ①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第一,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

  第二,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拘传的程序要求: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1)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时,一律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第三人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拒不协助或不当协助的,其在不当协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

  注意:

  (1)对同一个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不得连续使用。

  (2)罚款和拘留必须要报经院长批准;

  (3)如果对罚款和拘留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罚款金额的变化。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