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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发布日期:2010-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在审判过程中怎样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怎样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赔偿,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摆在我们刑事审判工作者面前的一道新课题。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调解要合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以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前提,一方面要保证程序合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调解的程序正当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协议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既要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自愿调解权,尊重被告人的调解意愿,又不能撇开法律唯当事人意愿是瞻,完全以调解论定性量刑,更不能以调代刑,拿法律原则作交易筹码。要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诉求纳入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来解决,引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实现各自的想法和目的,达到法律威严彰显和当事人愿望实现的双重目的,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以有机统一。


其次要把握全情。首先是吃透案情。调解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在对案情准确、详实的把握之上。只有吃透案情,才能分析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关注的联结点,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可调解的因素,如何进行调解,以及调解所要达到的效果。其次是全面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家庭人员情况、收入状况、工作情况、文化程度、性格品行等,以便针对不同当事人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找到调解结案的最佳突破口。要摸准双方当事人矛盾对立的状况,是否可能转化为群体性案件或上访案件,被告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财产状况,亲属是否有赔偿愿意和代为赔偿的能力,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中哪些部分是合理的,哪些部分是不合理的,等等。对上述基本情况了然于心后,才能有的放矢地主持调解,针对具体的案件决定采用速调还是慢调;是面对面的调,还是背对背的调;是由当事人自己调,还是请社会上有关部门共同配合调,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最后要讲究策略。调解工作策略性强,艺术性高,审判人员主持调解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保持角色中立,增强公信度。法官要以自己的言行表明自己没有偏向和歧视,没有先入为主和个人私利,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使自己成为双方当事人可信赖的倾吐对象,对调解工作的成功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第二、讲究语言技巧,注重引导性。调解工作要求语言富于技巧,要语言平实,具有释疑性和疏导性。要善于倾听,要让当事人将自己的不满情绪宣泄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启发。第三、适时把握机会,找准突破口。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方大多希望即时得到被告方相对较多的赔偿费用,被告方则希望在满足被害方请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轻判,因此双方有共同的利益联系点和达成调解的可行性,但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拍即合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作为主持调解的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要深入案子背后,挖掘双方当事人不同经历、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情感爱好等因素形成的切入点。要善于创造和把握机会,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最佳调解点,把握时机,找准突破口,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第四、保持头脑清醒,学会冷处理。法官要时刻保持着睿智的冷静、理性的镇定和良好的自控力,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要采取“拖”的方式冷处理。实践证明,冷处理是对待情绪激动当事人的十分有效的办法,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适当地拖一拖,让当事人有时间冷静下来、理智起来,了解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调动当事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积极性,直至最后化解矛盾。当然,在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也要处理好“判”与“调”的关系,对穷尽手段、久调不决的,应当及时下判。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朱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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