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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问题(下)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保证司法公正思考
  
  影响司法公正最常见的因素有:司法工作者对法律或事实认识的偏差;无权行使司法 权力的国家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干预;司法工作者自身素质不高;少数司法工作 者贪赃枉法;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机关权威不足、惩罚手段单一所导致的“执 行难”;司法制度中存在着某些缺陷和漏洞等等。由此可见,要实现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 要消除这些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通过完善现有司法制度,并在现有司法制度的基础上 进行制度创新,最终在社会上确立实现司法公正的机制。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制度 好可 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见, 对于司法不公的治理对策,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
  1.从制度建设上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制度建设是指立法,即建立健全 法律体系和 相关的法律实施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制度性的漏洞;同时,制度建设也是指在执行法律的过 程中,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在这一点上,许多法院 都已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也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 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二是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减少司法不公的体制性因素的影响, 完善地方司法机关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裁判权。三是要 研究如何理顺司法机关的财政供养关系,从经济上减少和规范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联系, 从法律上保障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的支出,形成抵御和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的机制 。 另外,对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事制度等也应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创新管理体制,保证司 法公正的实现。
  2.上级司法机关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发挥更大的指导作用。指导作用既是 指方针政策 方面的,也是指具体业务方面的。指导是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发 挥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在法院、检察院,指导作用主要是通过上级法院、检察院对下级法院 、检察院所进行的法律解释以及对法律文件的批复等。要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内部和外 部的监督机制建设。一旦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使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规范和完善 现有党委、纪委监督、政协的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方式。应当看到,司 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虽然重要,但实践证明最有效的监督应当是来自外部。当前应当强化人大 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 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使其 与司法机关形成制约关系,并把监督的结果报告于民,这不仅有利于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 也有利于司法工作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3.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高其司法能力,防止因认识偏差所导致的司法不 公。司法工作者是司法公正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一个公正结果的产生,是法律 应用的结果 ,这其实也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能力的体现。只有高素质的司法工作者,才能恰当地把握自由 裁量的限度,从而产生最符合法律规定本意的司法结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要不断加强 对司法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使广大干警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办 案、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起公正办案、执法如山的观念。同时还要大力加强司法队 伍和司法人员的精英化建设,尤其是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任职条件 ,使之在道德、人格、品质、职业操守和所受教育上都处于社会的上层,不断强化司法人员 的精英意识,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优越感、责任感和自豪感,通过珍惜自身的社会地位从而 自觉地抵御和预防司法不公的发生。
  4.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排除干预和妨碍。不公正司法结果的产 生,在很大 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各方面对司法机关执法的干预,而这种干预又往往是以一定的权力为背景 的。要解决这个方面的问题,也必须从体制上入手。这就要求要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即这 需要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各级党政 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理念,在 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减少对司法办案的非法干预。
  
  总之,实现司法公正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在确立一个公正司法的基本制度的基础 上,在树立正确法律意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把法律始终摆在最高位置。 同时在实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 除了必须在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保证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中立和权威之外,还必须在纠 纷解决的程序、实体和形象设计等方面保持司法的公正性。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建立公 正的司法程序规则,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畅通渠道和低成本运作,使人人都能获得平 等表达诉求和司法中立裁决的机会;第二,建立公正的实体处理标准,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 解决的公平性,使同类案件获得大致一致的处理结果;第三,建立公正的司法形象,保证社 会冲突和纠纷在“看得见”的公正裁判者那里获得解决。要建立起一套司法人员品格操守、 言行举止的职业伦理规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职业群体产生品行、知识和能力上的信赖与认 可,逐步形成“法官是正义的化身”的认同,相信“法官的声音就是法律正义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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