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记录由于是虚拟身份聊天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日期:2010-09-25 作者:110网律师
1993年,25岁的张诚(化名)带妻子周梅(化名)从通渭老家来到兰州,从贩卖蔬菜干起,几年间开起了一个小型造纸厂。张诚负责厂里的事务,周梅负责照顾孩子。周梅白天独守空房,靠上网聊天打发时光。今年3月,张诚无意间打开周梅的QQ聊天记录,竟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挑逗暧昧的内容。张诚找人将妻子的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找到了近4个月来妻子和他人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4月10日,张诚正式向周梅提出离婚,以周梅背叛婚姻、有过错为由,要求周梅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周梅拒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恋行为,也不同意离婚。
夫妻对簿公堂。张诚以QQ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属于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张诚又不能提供周梅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周梅的婚外恋行为。法院以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张诚的诉求。张诚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在9月23日的庭审中,张诚认为,周梅的婚外恋行为已给他和孩子带来了身心伤害,周梅作为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应放弃分割财产的权利。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被告代理人辩称,QQ聊天是“一对一”的私聊,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大多是虚假的,不能因为张诚提供了聊天记录就认定周梅有婚外恋。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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