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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问题(中)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曾一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只有稳定,才能发 展”,“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 这些论述以及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我们 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极其重要性。而维护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就是司法执法,并 且核心、关键就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司法公正,使法律起到维护国家意志的作用, 法律的尊严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得到保障,这是人心所向。否则就难以服众,法律失去 了严肃性,造成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司法腐败的存在,引起群众 的不满,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极大地破坏了党群和干群关系,促使社 会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并危及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 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得到解决,有效的 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的法制秩序。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司法公正是人们普遍追求的 愿望。没有 司法公正,就没有社会稳定可言。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应 当说,稳定是以公正为前提的。从古至今,由于司法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事例不胜枚举 。晚 清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在当时是一件震惊朝野、家喻户晓的大案。 新中国成立后,在“反 右”斗争中,全国有45万人被戴上“右派”帽子,“文革”中千千万万人被打成反革命的冤 假错案,都是不讲司法公正的恶果。在这样的环境中,谁能说社会是稳定的。司法 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企盼,法 律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调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作用。也就是说,人民群众 之所以把纠纷诉诸法律,是由于他相信司法会给他带来公正的结果。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稳定、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 社会 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 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即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 依法治国的方略。
  2.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内容。司法公正的内容,不仅涉及的面广,而且 也比较复杂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从经济上看,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 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经济上的平等必然要求司法上的公正。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或契 约经济,它正常运转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使其毫无后顾之忧地积极投入市场竞争。司法公正加强了这种保障,使公民,法人以及其 它组织的权利,不受非法的侵犯。二是司法 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 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 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稳定。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 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司法公 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 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从人权上看,司法公 正是切实保护人权的需要,而人权保障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应有的内容。法律 是人权的制度保障,也是人权得以尊重的标志。充分地体现和保护人权,是现代司法公 正的根本目的。 随着社会文明和进步,人权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越来越受到高度关注。在党的十五 大报告上,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正式提出了要保护和尊重人权,这是我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的 一次历史性的飞跃。近两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的“检务公开”;“查办保护伞”等活动中 ,一方面检务公开确保人民群众最起码的知情权,避免了检察机关“暗箱操作”是确保司法 公 正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查办保护伞对其依法打击,公正地依法为人民做主,人民 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3.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当前最大的问题是执法问题,也就是执法不 严,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屡见不鲜,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比比皆是,贪赃枉法,循私舞弊屡禁不止,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这些问题得不到彻底的解决 ,司法公正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司法公正是维 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稳定的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这种社 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研究表明,在和平时期,对 于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 义能够得到申张。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就具有让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表达诉求,伸张正义的功 能。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 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 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实现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 社会和谐,而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 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社会 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如同英国哲学家培根在 《论司法》中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 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通过司法公正来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一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只有严格执 行实体法,又严格执行程序法,并把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依法办事。坚持依 法办事的具体表现,就在于对执法者追究违法和犯罪活动来说,作为实体法的有关法律和作 为程序法的有关法律缺一不可。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国家追究处罚这一活动的内容与形式、目的与 手段、任务与方法的统一。正确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根据当前在执法活 动中存在的问题,要特别强调执行程序法。如果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律职责时,不克服“重实 体,轻程序”的传统积习,就会执法不公,执法犯法。这将败坏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人们对法 律的信仰,滋生人们对法律的轻蔑和各行其是,使人民寻求公理和正义的最后希望破灭,自 然也不会给社会带来稳定的因素。二要坚持客观准确的原则。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 必搞准的原则。以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基础,来处理案件;既要收集违法和有罪证 据,也要收集不违法和无罪证据;办案坚持质量为本,使违法者和有罪的人受到应有处理和 处罚,同时不冤枉好人,保证不违法和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三要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 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是谁,只要有违法和犯罪嫌疑就要查清事实,构成犯罪的要 严厉惩处,不构成犯罪的要还人清白。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和诉讼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平等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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