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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成功与失败:贿选的两种结果(上)

发布日期:201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近年来,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贿选越来越普遍。候选人希望通过贿选,获得村民手中的选票,以便在选举中顺利当选。事实上,贿选并不一定能够取得成功,贿选有两种结果:一是贿选成功,获得村民手中的选票,最终顺利当选;二是贿选失败,不仅没有获得相应的选票,反而失去了应得的选票,甚至面临法律的惩处。
关键词:贿选;成功;失败;村委会选举
  
  一 导言
  
  贿选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 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有选举政治就可能有贿选,在当今各国,贿选丑闻更是不绝于耳。正如政治学权威辞典《布莱克维尤政治学百科全书》所说,虽然“选举的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但“在选举过程中如何防止贿赂和其它不正当的行为已经是而且将仍然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1]我国修改后的《选举法》把贿选界定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它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行为。“所谓贿选,即贿赂选举,通常解释为用金钱、物质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以取得选票或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2]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也对“贿赂”做出了相应的解释,“所谓‘贿赂’,是指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贿选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遗憾的是,贿选成功往往才是关注的焦点,而贿选的另一种可能结果——贿选失败,却有意或无意地受到了疏忽。
  
  二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从偶发到普遍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也在进一步增多,而且有蔓延的趋势,由以往的偶发现象变成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从“暗箱操作”的拉票贿选,发展到“暗箱操作”与“公开活动”相结合的拉票贿选;从个别人单独活动,发展到有组织活动的拉票贿选;从请吃请喝发展到直接送现金;从送钱送物的单一手段发展到多种手段的拉票贿选等等。在此情形下,民政部在2005年下发《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贿选做了界定,“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行为即为贿选。”[3]
  “没有三分利,不起早五更”, 很多竞选者之所以贿选,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当选村干部后能获得各种各样的利益,足以弥补其行贿成本。1978年以来,松绑式的改革使村干部既较为完整的继承了国家赋予的政治合法性,又在市场经济进程中享有各种便利条件,村干部不但未因市场化而丧失对资源的控制权,反而由于其支配资源总量扩大的机会巩固了自己的支配性地位。尽管村级组织不是我国政治权力机构,但也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 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拥有越来越多的实权, 村委会拥有对农村集体资源的支配权力,包括宅基地的分配、户口的迁移迁入、土地的承包及出让、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村办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等等,通过权力寻租, 村干部能够获取较多的隐形收益,正因为如此,贿选者当选村干部后才有收回其行贿投资的可能。
  贿选者希望通过贿赂村民,得到村民手中的那张选票,从而增加当选的机会,这是行贿者的如意算盘。但是,事实上,贿选行为并不一定能获得村民手中的那张选票,换句话说,贿选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
  
  三 贿选成功
  
  经济利益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根本驱动力,贿选行为是候选人根据自身利益的计算做出行动抉择的结果,贿选者竭其全力进行贿选是要考虑得失的,并不是不计成本和收益。因而,贿选者总是希望贿选成功。
  1 “赞成—赞成”
  即村民原本就打算把票投给贿选者,现在依然把票投给了贿选者。这样的情况表面看来是多此一举,其实不然,在贿选越来越普遍的情形下,贿选者即使知道村民会把选票投给自己,但是难以保证其它候选人不通过贿选的手段,夺去这张选票,如果不贿赂这个村民,万一其它的候选人贿赂了这个村民,那么村民最终把票投给谁就是一个未知数。向这部分原本就打算把票投给自己的村民贿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2 “反对—赞成”
  即村民原来是打算把票投给其它候选人的票,现在转为投给了贿赂者,这是贿选者最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贿选成功最显著的标志。贿选能够取得成功,这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
  (1)小农意识的影响。投票是个人的主观行为,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于是一些候选人利用公开请吃请喝、送财物、许诺当选后给予某种利益等等不正当手段,千方百计贿赂村民。在小农意识支配下,部分农民往往将自身利益视为一切利益的中心,贪图营头小利,只看到眼前利益,容易被一桶花生油、一条烟、一瓶酒、一顿饭所蒙蔽,轻率地作出决定把票投给贿选者。尽管是两厢情愿,村民得到了一定的利益,贿选者得到了选票,各得其所,似乎是双赢游戏,但是村民最终出卖的将是自己的直接利益。
  (2)补偿心理在作怪。村民对“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样的道理还是明白的,心里很清楚一旦行贿者当选,肯定会捞回其行贿的损失。村民也知道贿选者在当选以后会捞到更多的好处,而这些好处与他们无关,既然这样,那就不如在正式选举投票之前先赚一笔,以补偿日后的损失。“所以他们希望在选举时凭借他们的选票,让干部提前把那些好处吐一部分出来。”[4]
  (3)回报的压力。村民一旦接受了贿赂,就意味着欠下了贿选者一个人情,就应该对贿选者心存感激,西梅尔(G.Simmel)指出“感激是社会行为的基础,是一种人类道德记忆”,”[5] 但感激有令人不安的一面,会使村民处于回报的压力之下,而一般意义上的回报,在日常用语中表述为“还人情”。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6]村民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贿选者“有情有义”,村民当然不能“无情无义”,否则以后不好做人。俗话说“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在回报的压力下,村民最终把票投给贿选者,这样就可以把欠贿选者的人情还了。
  (4)贿选者的威逼利诱。部分村民胆小怕事,没有正确的是非观, 缺乏正义感,不敢得罪贿选人, 深怕遭受贿选者的打击报复。在当前农村,一些黑恶势力介入村干部选举,有的候选人为达到当选村干部的目的,与黑社会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往往不择手段,在贿赂村民遭拒后,就会采用暴力手段,软硬兼施,迫使村民就范,接受贿选者的贿赂,村民由于担心拒绝后会遭到他们的报复而不得不接受贿赂,这与其说是以金钱或情感讨好、拉拢村民,毋宁说是威逼利诱。
  3 “未决定—赞成”
  即部分村民还在观望、犹豫,并没有最终决定把票投给谁,村民既有可能把票投给这个候选人,也有可能把票投给其它的候选人,还有可能不去参与投票。有的“未决定村民”在“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工作节奏下,身心倾注,对土地以外的事务无暇顾及,奉行生存伦理。”[7]对选举不感兴趣,“你投你的票,我种我的田”,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去参与选举投票。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有的“未决定村民”并不是没有自我判断力的“无意识选民”,他们不确定投票对象,是因为对候选人没有强烈的认同。“未决定村民”构成了选举结果的最大变数,这部分选票至关重要,往往是候选人贿赂的重点,争取这部分选民的选票也就成了贿选者的重要任务。
  4 “反对—不参与投票”
  即选民原来是打算把票投给其它候选人的票,在正式投票日那天没有参与投票,从而使行贿者在总的票数中多了一张相对票。表面看来,村民并没有把票投给谁,似乎对每个候选人都没有什么影响。没有把票投给贿赂者,这似乎意味着候选人贿选的失败,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选民原来是把票投给其它候选人的票,接受贿选者的贿赂后没有去投票,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它候选人的选票就少了一张,也就是贿赂者多了一张相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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