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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实施 深刻影响百姓生活

发布日期:2010-10-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10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实施 深刻影响百姓生活  

   10月1日起,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将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图表: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实施。新华社发
    新修改行政监察法实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
    扩大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明确派出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行政监察的力度。
    修改的行政监察法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是以行政主体来确定监察对象,现在以是否从事公务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这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根据这一规定,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不再是行政监察工作的“盲区”,都将接受监察。
    为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修改后的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派出监察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体制。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政务公开是近些年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则增加规定,使这项职能上升到法律高度。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保护能源管网,确保能源安全
    10月1日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了解,管道作为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承担着我国70%的原油和99%的天然气运输。目前,我国长输干线管道近8万公里,海上油气管道近5000公里,已初步形成跨国境、跨区域的油气干线管网。
    这部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法律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发生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这部法律还确立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法律规定,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寻求保密与公开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修改前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使得保密工作逐渐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主任吴世忠表示,大量网络失密、泄密案件都与信息安全漏洞有关。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增加了分级保护、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等措施,尤其强调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等。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由于国家秘密范围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因此,不便于掌握执行。为此,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秘密“一定终身”、解密不及时造成的“秘密负担”也困扰着许多人。对此,法律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与此同时,法律还对及时解密等事项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既要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又要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使监管日常化、制度化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10月1日正式生效。这个实施办法共4章18条,主要明确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和期货业协会在反洗钱工作监管任务方面的职责分工;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尽的反洗钱工作义务,特别是包括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报告、备案制度,并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提高监管资源配置效率,保证行业反洗钱信息渠道的畅通,使反洗钱监管工作日常化、制度化,更有效推动行业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证券期货业平稳健康发展。
新《保密法》10月1日施行 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记者李菲)《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保密法修订的内容很多,总的来说,是在坚持现行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以往保密实践经验,借鉴国外保密工作的有益做法,立足于我国国情,着眼于解决问题,着力从提高保密工作能力和水平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修订后的《保密法》中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增加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方面明确了一切公民和组织应当承担保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明确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二是,在保密工作方针中明确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明确提出了保密工作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了两者有机衔接的实现路径,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三是,增加了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标准。即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那些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无关或者有着间接关联的一般事项,不能被确定为国家秘密,从而大大缩小了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定密工作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防止把不该定密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四是,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要明确定密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定密的准确性。
    五是,增加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修订后的保密法增加规定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以上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依法享有定密权,并明确了定密权限。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方针,科学地设置定密权限,有利于减少国家秘密产生的数量,这样有利于促进有关政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
    六是,增加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修订后的保密法增加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工作过程中的保密与解密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保密事项范围变化后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有利于节约保密成本,促进及时解密,防止“一密定终身”现象的发生。
    七是,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其确定机关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解决机关、单位对有关事项是否定密在理解上产生歧义,避免定密不准现象的发生。
    八是,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应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此,修订后的保密法对涉密人员的分类、任职资格、任用审查、上岗教育培训、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以及对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九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对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12种行为,完善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丰富了承担法律责任形式的种类,细化了不同情形下的执法主体,有利于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201010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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