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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历教育看法官职业化建设

发布日期:2006-02-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法官多数是以公务员的身份出现,我们在描述法官时更多的是强调它与一般公务员的共性,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它作为公平、正义象征的个性。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化逐渐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2001年,法官职业化这几个字首次在我国被正式提了出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一项工作目标和人民法院新世纪队伍建设的根本方向。可以想见,法官职业化已经成为未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解读法官职业化,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涉及了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是学历教育,二是资历品德。在这里,笔者欲从学历教育这个角度来透视法官职业化建设,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职业化,意味着专门以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法官职业化是指让法官成为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它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的趋势。

  二、法官职业化的意义及要求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下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关键。法官职业化对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职业化形成法官群体的同一性,有助于法制的统一。同一性执法群体带来同一性的法律运行程序和技术,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随心所欲的个人专断,使法律公正的标准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二是职业化带来法官的高素质,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最终目标是法官精英化,所谓精英必须是少而精,而且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化知识、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这样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特殊司法职业群体通过近乎完美的规范司法操作和极具震撼的人格魅力才能使人们认可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是社会的良心。三是高度的职业化司法操作,可以有效地缓解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官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治疗社会弊病的医生、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者。他们通过一系列高度职业化操作,能够把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纳入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法官职业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法官职业化实现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首先,法官职业化的第一要求是法官要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储备;其次,法官职业化还要求法官具备法律职业经验;最后,法官职业化要求法官要有法律的道德。由此可见,作为法官,他首先应该是一位法学家,法律专业知识是法官职业化的最起码要求,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必备的硬性条件。而目前,作为衡量它的主要标准——法官的学历教育也就不容置疑地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法官队伍学历教育的现状

  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通过对2001年—2004年法院新进人员及在职人员学历教育情况的初步统计,我们不难发现这样几个规律:一是新进法院人员的学历由专科到本科,再到双学位,呈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二是新进人员由非专业化向专业化转变的趋势。三是新进人员中,部队复员、转业人员的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四是在职人员当中,在职学习的情形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这些都充分表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已经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法官队伍学历教育的现状,即:学历普遍较低,法律专业化知识较缺乏,法律教育结构不合理,法律专业培训模式不科学等。

  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说:“这支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但这支队伍比较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上还难以形成共同语言。”可见,摆在我们面前的这条法官职业化建设之路还有很长一段需要我们去走。

  四、进一步的对策

  针对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法官学历教育的问题,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提高法官的学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学历要求是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我国也应逐步达到这一标准。一方面,在选拔法官时,我们要严把学历关,提高法官队伍的门槛,从硬性条件上保障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另一方面,对学历未达到本科的现任法官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限期让他们提高学历。现在,这部分人员已经成为法院的主要力量。因此,做好对他们的培训教育工作至关重要。对于他们,法院要给予相对充足的时间和物质上的支持。

  (二)对于已经达到本科的在职法官,应鼓励他们继续进行深造。因为,法官是一个精英化的职业,而法官职业化的最终目标也就是精英化。一个法官只有具备了更多、更深的专业法律知识,他才能具备追求正义的勇气和智慧。

  (三)在对在职法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上,我们应改变以往的传统模式,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培训内容上,要从知识型培训转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转向专业化培训;二是在培训方向上,要从门槛式教育转向终身制教育,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培训;三是在培训机制上,要从应急性培训转向系统化培训,从临时性培训转向规范化培训;四是在教学模式上,从填鸭式教学转向互动式教学,从经院式教学转向实践式教学。

  世界法制发展史和中国的法治历程,都清楚地告诉我们,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必须走法官职业化建设之路,否则,人民法院就不能很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就无法更好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现代社会对法院提出的全新要求、法官所肩负的神圣职责与历史形成的法官队伍基数庞大而整体素质不高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只要我们抱着勇于探索,不断进取的决心,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大足县人民法院·徐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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