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这是一个一般原则。但是,《合同法》关于商业广告性质的规定并不是一个强制性规范,相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改变其法律性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1)在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其为要约。例如,在广告中写明:此广告具有要约的效力。(2)商业广告中包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例如,在广告中写明:保证有现货供应。(3)商业广告中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例如,在广告中写明:我厂有某型号的机械10台,每台1万元,欲购从速。《合同法》第15条第2款明确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相关法律问题
- 小区楼门粘广告什么性质 是否违法 0个回答0
- 在营业性质的商业租赁合同方面,是否有必要去做房管登记备案? 1个回答25
- 商业承兑汇票如何承兑 2个回答10
- 安置商业用房我可以购买大一点的商业用房吗 1个回答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以下行为中错误的是 1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