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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是否应当取消死刑?

发布日期:2010-10-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0928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当天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从来没有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陈斯喜是在回答网友的有关提问时作此表示的。他说,我们国家一贯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贪污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对贪污贿赂犯罪,我们的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涉及现行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今年8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关于是否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参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起草的陈斯喜回答网友提问,是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对此作出的权威回应。
  专家激辩贪官免死此前,众多法律界专家就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这一话题纷纷各抒己见。

  支持方:取消死刑不会影响刑法威慑力,而且更符合国际趋势据人民网825日报道,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当天,牟新生委员表示,有必要研究取消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比较宽,侦查、调查难度相当大。
  根据实践情况,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首先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其次在经济上处罚。只要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法制日报》93日报道,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认为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不会让各种犯罪飙升。他提出,既然贪官已经知道了犯罪是要杀头的,为什么他们还会前赴后继?贪官们不会考虑说贪污犯罪会杀头,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计地逃避制裁
  9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在接受电话采访时,以新加坡、香港为例,说不能说没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说有死刑,就一定能够减少犯罪
  这位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法学教授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在921日在《经济参考报》上撰文指出,要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首先,严格限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是当今时代的基本精神。并且生命是无价的,这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应有的态度。其次,取消贪官死刑,可避免跑到国外就可免死的负面效应。因为随着国门大开,贪官外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要想把他们引渡或移送回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可避免,但死刑不引渡乃当今国际社会一公认准则。刘仁文还表示,各国反腐实践表明,防治贪腐有比死刑更有效。

  反对方: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马奇勋律师认为:贪污贿赂危及国家安定,轻刑化要考虑国情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91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划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对记者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表示,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
  援引《法制日报》831日评论文章中的数据,我国腐败案件年年高发,仅2009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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