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什么是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10-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总要基于一定的事由,这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的抽象,即称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判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因过错造成违约的,就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指当事人违约时主观上有错误。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约的结果,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状态称为故意。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违约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心理状态称为过失。过失又可分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

  在违约责任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过错是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故受损害方有时很难证实违约方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过错责任在实践中往往采取过错推定主义,有违约行为,就推定违约方有过错,除非违约方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原则。当事人违约,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方没有过错,因此通常是责任分组或者免责,但法律规定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包要承担责任的,违约方也要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人违约,即使债务人无过错,倘若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债务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