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合议庭”不宜提倡
滨海县法院大胆改革,在“江苏省最佳法庭”大套法庭建立“摩托合议庭”,开展上门开庭、快速结案的试点工作。(见《新华日报》2月24日)景志强先生为此撰文,认为此举“体现法院效率”,值得提倡。(见《江南时报》2月25日)窃以为,“摩托合议庭”并不是提高法院诉讼效率的正确途径,不宜提倡。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题,为了体现公正与效率,各地法院均作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我们所说的公正,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不是诉讼双方的满意;我们所说的效率,是在法定程序内的效率,而不是必须要求“速裁速决”。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忠实于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终极追求,舍此别无他求。
众所周知,对一起纠纷的裁决,总有一个胜负输赢的结局,能够做到“双赢”固然好,但这样的结果极为难得。如果要求参与诉讼的双方全部对法院的裁决表示满意,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人民满意”作为一个追求的目标可以提出来,而且法院和法官均要朝这方面努力,但显然不能把“人民满意”当做考量法院工作和法官业绩的惟一标准。同样的,办案子需要讲究效率,以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但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做出诸如“摩托合议庭”之类的“新举措”来。诉讼有其本身的规律,操之过急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不能为了解决纠纷而置程序于不顾,更何况,一些案件如家庭纠纷还需要一段令当事人冷静反思的时间呢。
“摩托合议庭”的出台,反映了某些人对法院角色定位的偏差。法院不同于一般的服务机构,而是一个中立行使审判权的裁决机构,因此,也不能用一般的考评政府机关的方法来考核法院的工作。让法院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不仅是保证法官公正廉洁的需要,也是法律威严的体现。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很有可能带来的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其实,像一般的民间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基层自治组织,通过加强人民调解的办法来解决,而当事人一旦将纠纷诉至法院,说明矛盾已经相当激化,在激化了的矛盾面前,要求法官象消防队员一样随叫随到、立即解决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苛求。不排除有些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能够尽快化解,但并不能说明这就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机制。“摩托合议庭”之类的改革举措还应慎行。
于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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