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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组织和指挥

发布日期:2004-10-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进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往往具有涉案人员团伙化、行为的法律认定复杂化、犯罪结果多因化、作案过程交织化、作案手段电子化等时代特征。越来越智能化的职务犯罪,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靠“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办案模式包打天下的时代已经宣告结束。面对新形势,如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来迎接这些新的挑战,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时俱进,是我们检察机关一道新的课题。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提高侦察领导人员的侦查决策能力,健全、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组织指挥和侦查协作机制,全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整体效能足这道新课题的关键所在。

  一、提高侦查决策能力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有坚强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就是侦查工作的坚强领导者和组织者,是侦查中的丰心骨和灵魂,他们的水平高低决定着侦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侦查决策是侦查领导人员的基本职责,即要求各级领导要敢于决策,敢担风险,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它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预测、广泛征求意见、服务当前大局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侦查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最有效地运用,发展最大的效能。侦查决策的科学、准确、切实可行是侦查工作取得预期目标的关键,也直接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研究侦查组织指挥机制必须重视侦查决策机制。根据侦查实践,侦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应着重把握:

  (一)充分收集信息,制定侦查决策。

  为了适应当代反贪侦查协调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范围广泛、信息量大、传递及时的反贪信息情报网络体系,保证各种涉案信息情报及时准确地汇集到侦查指挥协调机构及决策人员手中。其次是要合理地界定信息情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在掌握大量信息情报的基础上,侦查领导人员要科学地对信息情报进行分类,从中筛选出重点范围和重要内容的信息情报。所谓“重点范围”,是指犯罪嫌疑人职务管辖的区域及其涉及的领域和其社交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凡是犯罪嫌疑人任职期间上述范围的涉案信息情报,都属于重点范围的信息情报。这里所说的“重要内容”,是指在重点范围内举报内容或与犯罪嫌疑人职务活动有联系的涉案信息情报。对于所掌握的信息情报,要结合举报的事实和案件线索材料,及时全面地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各种信息情报所反映的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尽可能地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侦查决策方案。

  (二)精心谋划,实施侦查决策

  侦查决策的推行就是组织调度侦查,是侦查决策的实施,是将侦查决策中的内容变为侦查实践的过程,是为实现侦查目的而按照侦查决策调整行为模式的动态过程。这个动态过程是侦查决策的执行者遵照侦查指挥人员的发令调度,运用各种侦查资源,采取法定侦查手段和措施等各种行为,将决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决策目标的活动过程。从侦查组织指挥的角度讲,侦查决策的推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依照侦查决策发布侦查号令。这种号令实际就是指挥员发出实施侦查行为的指示,包括关于侦查活动的时间、地点、方法、措施和决策调度、变更等方面的指示,也包含中止、终结侦查的指示,要求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按照决策调度侦查活动。调度侦查主要是指挥员调兵谴将进行侦查,同时还要调度各种所需的侦查资源,如装备、交通与通讯工具、技术器材、侦查经费等等。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统一领导

  侦查指挥是使侦查决策转化为侦查行动的关键环节。侦查决策作为意识范畴的东西,不可能直接作用于侦查客体,而必须通过侦查行动这一物质力量。它就是通过命令、指示、调度等方式使侦查组织实施侦查决策、采取侦查行动的一种高智能活动。没有指挥,侦查组织就不能协调有序的运转,侦查决策就不能转化为侦查行动,侦查的目标也就不能实现。只要指挥人员指挥有方,调度得法,不仅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才能和积极性,使他们自觉地为实现侦查目标而奋斗,而且能实现人员、经费、装备、侦查措施的最佳组合和配置,实现各种侦查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使整个侦查活动围绕统一的目标高效运转,并取得好的效果。

  (一)加快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侦查指挥工作是侦查改革的重点内容,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主要是解决侦查指挥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问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也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它是高检院指挥地方各级检察院侦查工作、上级检察院指挥下级检察院侦查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代表所在检察院之侦查管辖范围内跨省、地、县案件;指挥侦查管辖范围内案情重大、群众反映强烈、当地检察院侦查确有困难的案件;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的集巾统一行动;组织指挥大规模的转向侦察工作。近两年的运行证明,它对于改革和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系统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有关案件中统一步调,形成合力,从而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力度,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上级领导下级是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以及达到对下级院侦查办案指挥灵敏、高效、有力,和为下级院的侦查工作排难解忧,搞好服务等方面。这样既可加重上级院的责任,也能满足下级院的实际需要。我们应吸取多年来开展侦查指挥工作中所创造、积累的成功的经验,强化对下级院侦查办案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以达到统一调配和合理使用办案力量的最佳效能。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可以指令办案、纠正下级院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做法;协调解决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有关案件管辖、定性和处理等方面的争议以及侦查工作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再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侦查终结后按法律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移送审查起诉。又如针对下级院办理大要案过程中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分歧、争议影响侦查工作进行的情况,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出一些带有共性的规则或指导性意见,解决下级院的实际困难。广东省侦查指挥中心2000年成立后成功查处了“528”交通系统行贿受贿窝案窜案,该案涉案人员多达40多人,其中有3名厅级干部和l3名处级干部。涉案地区跨广州、汕头、揭阳、等多个地区,牵涉到30多个公路建设单位。在广东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组织指挥下,涉案地区市检察院协调办理此案,打破了地域界限,密切配合,相互协助,实现了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了案件的顺利突破。这是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指挥功能的成功案例。

  各级侦查指挥中心还要强调侦查指挥工作的权威性。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上级院的指挥协调形成意见前,要认真听取下级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决策科学、指挥得当。对于上级院做出的指挥协调决定,下级院必须认真执行。指挥协调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者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一)加强系统内部协作机制,从体制上保证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

  侦查协作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涉及外地案件时,有关地区检察机关予以配合侦查的活动。侦查协作机制,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全系统内跨地域的侦查合作机制,是新时期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检察机关彼此孤立办案,互相支持、协作、配合,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形成侦查合力还做得不够。高检院历来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并已在2000年底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对侦查协作的一些事宜进行了明确规范。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一规范,发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整体优势。侦查协作一般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直接向负有协作义务的检察院提出请求,法律手续必须完备,协作事项要具体明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依法、可行、保密。协作地检察院负有协作和审查相关法律程序、手续的义务,必须依法通力协助,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快速高效,保证质量并反馈情况,要像侦查自己查办的案件一样来做好协查工作。侦查协作经费列入办案业务经费预算统筹开支,履行协作职责不得收取费用。

  要实现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应尽快建立起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高效运转、“上下一体化”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高检院、省级院、沿海开放地区和中心城市检察院都应建立专门的侦查协作机构。分、洲、市院和基层院的侦查协作机构问题由省级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必须有专门承担侦查协作任务的固定人员负责这一工作。

  (二)、健全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外部协调是指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争取有关单位协助检察机关侦查大案要案。健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有利于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凡是大案要案,大都涉及面广,侦查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执法、执纪等职能机关和专业性的领域与涉案单位,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物价、金融、证券、审计、房地产、技术监督等单位和专门领域。只有通过对外部的协调争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侦查工作才能保证顺利进行。

  协调配合要从过去主要靠人来人往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转变到主要靠制度与机制解决共性问题上来。前者解决的往往是某一具体的事,协调的实现多倚重单位领导人个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一般解决的是某一类问题,靠的是机制和制度。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等形式,建立健全与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在同职务犯罪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与港澳协查机制和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职务犯罪将出现国内犯罪国际化,国际犯罪国内化的新趋势。高新科技手段的发展和应用,使跨境职务犯罪的手段愈来愈隐蔽,逃避打击的速度也更加快捷。事实证明,不管哪个法域仅靠自身的力量,仍然实行封闭的调查处理方式,都很难对此类犯罪形成有效的控制体系。

  1、进一步加强与港澳的协查机制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三地的经济、文化、司法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本着“一国两制”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将1993年2月下发的《关于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的规定》作了新的修改和补充,并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协助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逐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然后由最高检的“个案协查办公室”与港澳有关部门联系落实或委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络并派员协查,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统揽全局,指导跨法域职务犯罪案件协查活动的高层协调机制。在维护内地与港澳共同利益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各方已在具体案件的协查内容和协助方式上形成了新的约定:如协助会见和询问知情人和证人;向有关部门了解、查询、调取物证、书证;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资料及动态情况报告;通过法律程序追缴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等等。在2000年,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家族特大受贿案最终能顺利突破,就是内地与港澳协查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成功案例。

  2、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加入WTO,给跨越国界和地区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这类犯罪案件呈增长的趋势,严重破坏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本着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高检院先后与1O个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签订了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这对切实有效地打击跨国境和地区的职务犯罪活动起到了相关重要的作用。

  人类已经跨入了新世纪,我国的检察事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腐败行为中最严重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惩治责任,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战略思维,切实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全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整体效能,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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