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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民法核心考点专题讲解:民事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

  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

  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

  2、财产关系

  (1)债权关系

  ①合同之债

  ②侵权行为之债

  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

  ③无因管理之债

  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

  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

  ①用益物权关系

  ②担保物权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

  (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 划分标准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 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 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救济权都是请求权。

  四、民事权利的救济

  (一)公力救济

  (二)自力救济

  1、正当防卫

  不构成侵权行为

  2、紧急避险

  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受益人要给受损人补偿,但危险是由受损人引起的除外。

  3自助行为

  构成:时候找不到人

  措施:扣人或扣财产

  后果:无责任

  五、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二)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条件

  1、法律规范的构成:

  构成要件 模态词(应当、可以、必须等) 法律后果(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2、客观事实

  (三)法律事实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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