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中,“公”诉人千万不要变成“私”诉人
发布日期:2010-11-22 作者:110网律师
2,过渡语:公诉人虽然与辩护人立场相对,但是,根本目标却是一致的,那就是,通过法庭调查,还事实以真相,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真正实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3,公诉人必须明确,什么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什么是“推进社会进步”,判断标准是什么。控方应当十分明确,判断标准就是“三个有利于”:“党章”总纲第六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第十段“……。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本案中,XXX公司瞄准广告市场最大的中小企业群,提高他们的宣传效率,减少他们的广告费用,尽量减少资源浪费。定向发送,精准定位,多么好的创意。该创意如果实现,无数的中小企业将得到物超所值的广告服务,从而得到尽可能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毫无疑问,必将大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大大促进社会就业,增加人民群众收入,促进社会稳定,这样,必然“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4,公诉人刚才出示了大量的证据,但是却没有明确证明的对象、证明的目标,没有明确在证明什么事实。辩护人请求法庭给与公诉人充分的时间,让公诉人重新组织证据,穷其所有,证明被告人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并且,逐一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第242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六种行为,或者证明本案中存在刑法第242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六种行为,并且是被告人实施的。如果控方能够真正做到“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辩护人将改变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如果不能,请法庭宣布我的当事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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