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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该如何判定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放:

“3天时间真的太难熬了,我几乎每天都没睡好觉,这种日子太难过了。今天我到派出所来交代清楚,希望能争取宽大处理……”供述现场莫某生哭诉道 。

莫某生是蒙山县西河镇某村人,2009616日夜晚到邻村出席丧事。当晚约十一点钟想出县城但没有车,当时见大地坪处停有几辆摩托车,就把其中一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90元)的电门线扯断,将车开到广东四会。3天来,莫某生一直为曾经犯下的罪行惴惴不安。由于自己仅有初中文化,在承受心理煎熬同时也面临着生活的压力,他一直过着孤单、落魄而又惶恐不安的日子。最终在朋友的劝说下,2009619日莫某生在其亲友的陪同下,开摩托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

911,一审法院以莫某生在犯盗窃罪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的司法解释,送子女或亲友归案虽然有时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或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不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后,还是家长、监护人主动报案后,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只要如实交待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

本案莫某生作案后逃跑,在亲友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刑法对自首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但不应包括同类犯罪,就是说,同种罪行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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