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发布日期:2004-0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再审立案的概念
所谓再审立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决定或裁定立案的程式。
二、再审立案的标准
(一)刑事案件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再审立案: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2)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2)运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定法诉讼权利的;
(5)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再审立案: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的证据”是指:
(1)申请再审人以前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是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2)判决后获得当时举证不能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据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
(3)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4)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5)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
(2)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3)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4)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和判决的;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8)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的;
(9)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5、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具体是指: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正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7、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生效判决的。
8、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具体是指:
(1)调解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禁止性规定;
(3)调解协议内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再审立案的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始于立案。立案工作做得好,就为审判工作提供一个好的基础。相反,如果立案带来很大随意性,且搞得很混乱,质量不高,必然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要做到严格依法立案,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就要正确地适用程序,把好再审立案的程序关。
大家知道,引起再审的因素有当事人的申诉,有人民法院自我检查发现,也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但是主要的、大量的是当事人的申诉。申诉是提起再审的重要渠道,当事人的申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审查申诉是再审程序必要的准备阶段,而再审程序是审查申诉的继续,通过再审来纠正错误的判决。
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都把申诉、申请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三个诉讼法本身就说明了申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目前已有了专门的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对申诉进行审查。下面笔者就再审立案适用程序谈一些认识。
(一)刑事申诉的审查程序。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有关审判监督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进行审查的程序:
1、登记收案。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的,均应先进行登记,审查。
2、审查申诉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3、全面审查。承办人接受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以后,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制作审查报告。在认真阅卷、调查核实,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制作审查报告。
5、合议庭评议,承办人写好审查报告后,应及时提交合议庭评议。
6、审查后的处理。首先,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其次,当事人申诉经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后,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其三,经审查,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立案复查,报院长审查,必要时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二)民事、经济案件申诉审查程序。
1、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诉书或申请再审书后,应对申诉书或申请再审书进行审查,同时应审查当事人是否附一、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法律文书、有无证明原审错判的证据材料。
2、经程序、实体审查后,认为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或第180条规定的,应立案复查,报请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认为不符合第179条或第180条规定的,应通知驳回申诉或驳回申请再审,并摆事实,讲道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三)行政案件申诉审查程序。
1、对申诉的初步审查。首先对申诉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诉人是否属原裁判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原裁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申诉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提出申诉的理由和根据等。
2、对申诉实质要件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原判认定事实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原判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裁判结果是否正确。
3、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的,经合议庭评议后,通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并做好息诉服判的教育工作。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诉讼程序上可能有错误的,经合议庭评议后,立案复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总之,再审立案适用程序,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实行“来访申诉,听证制度”的申诉复查立案和“申诉复查听证制度”的复查再审立案两个立案程序,是当前再审立案的可能性程序,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严肃性,杜绝随意性,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申诉权利,做到规范办案,有利于法官廉洁、公正审理申诉案件。
综上所述,再审立案适用程序(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登记立案外),笔者概括为这样一个公式: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来访申诉听证→复查立案→申诉复查听证→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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