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原因关系?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支付价金或劳务费或者其他费用;
(2)借贷;
(3)交付定金;
(4)票据本身的买卖;
(5)债权担保;
(6)赠与;
(7)委托取款等。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票据权利义务之内容。也叫“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票据法》第10条是关于有对价原因关系的规定,按照该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无对价的原因“关系,依据该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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