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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组织指挥

发布日期:2004-02-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不法分子煽动群众冲击、打砸法院以及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出现,法院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如何强化提高法院、法警领导在法警处置突发事件中的组织指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组织指挥,是指法院及法警部门的领导,对所属法警在处置突发事件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活动。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组织指挥,政策性强,政治灵敏性高,工作量大,处置情况复杂,协调难度大。因此,必须强化提高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正确指挥。

  一、处置突发性事件组织指挥的主要特点

  (一)群体性冲击法院及暴力抗法事件往往事发突然,情况变化快,因此,处置中空间的流动性、警力使用的机动性很强,这就要求指挥“机器”必须高速运转,快速处置。指挥人员一方面要从“快”字入手,迅速收集、分析、处理信息,做到了解情况快,定下决心快,下达指示命令快,组织指挥处置行动快;另一方面要在“准”字上着眼,在“准”的基础上求“快”。同时,要特别注意处置情况的反馈,对事后发展情况的预测,以便使主观指导符合现场变化的实际,适时地协调、指挥法警的处置行动,使其向着预期的目标前进。

  (二)指挥决策难度大

  处置群体性冲击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任务,其处置行动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社会稳定的大局,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处置中不仅对指挥的时效性要求高,而且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从而增大了指挥决策的难度。这样,在处置突发事件组织指挥过程中,一是要严格执行政策、法律。指挥人员在定下决心的过程中,必须以政策、指示行事,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毫不犹豫地果断决策。处置中,应把握时机,果断出手,以实际行动教育争取群众、揭露打击首恶分子。做到既坚决、迅速、果断,又有理、有利、有节,使法警避免处于被动的境地。二是要讲究政策和策略。指挥人员在定下决心,采取各种处置措施时,既要考虑采取什么方式宣传疏导,又要考虑如何强制其服法;既要慎重行事,又要抓住时机敢于出手;既要考虑如何保护广大群众,又要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手段,严厉打击孤立首恶分子。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授人以柄,便于及时平息事态。

  (三)指挥协同复杂

  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冲击打砸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中,通常是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指挥下,多种力量共同进行的联合行动,参与处置的单位多,使指挥协同更加复杂。

  一是指挥关系复杂。一旦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冲击打砸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作为当地的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必要时动用武警部队进行全方位的处置,必然要组成集中统一的联合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的组织指挥。参与处置的法警要同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统一组成的联合指挥部和法院领导的双重指挥,需要与当地参与处置的公安干警、武警以及联防组织等协调动作,因而使组织指挥关系复杂。如果指挥系统缺乏密切的协调和配合,就会出现令出多门,各行其是,分散处置力量,降低处置效率,延缓整个处置过程。因此,指挥人员必须正确处理指挥关系,充分发挥法警职能作用和多种处置力量的整体效益,自觉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及法院领导的统一指挥,主动与其他处置力量配合,保持协调一致的行动。

  二是参与处置的力量及其单位多,素质不一,指挥协同复杂。由于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冲击打砸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的公安干警、武警、民兵和其他各单位的人员素质不一,法警虽警力不多,却处在第一线,是整个处置行动的主要力量。要与各方面的力量协同行动,就必须了解各种力量参与处置人员的素质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协同,以扬长避短。避免因互不了解,简单协调而导致配合不紧密,协同不一致,难以形成合力,甚至出现混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隙,影响整体作用的发挥。为此,指挥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各方面力量协同配合,并根据处置行动的进展和事态的变化,不间断地协调与其它力量的处置行动。

  (四)指挥质量要求高

  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参与处置的法警警力和其他处置力量的总人数,一般都少于闹事人数,整体上我方处于以少制多的状态,有时甚至力量对比悬殊很大。要能及时控制事态,防止事件规模扩大,就必须在组织指挥中,做到力量使用巧妙,处置手段灵活,行动效率高。这就对指挥的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确保指挥质量高,就应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对事件的情况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二是熟悉所属法警的素质与特点,并根据其与闹事地点以及当时的态势,正确使用警力;三要根据态势,恰当地选择封锁控制、宣传劝导。示形威慑、强行驱散、抓捕首要等手段,提高处置效率;四要选准处置的重要时机、主要处置方向,集中力量形成局部优势,果断处置,一举达到处置的目的。

  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冲击打砸抢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组织指挥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 尽快察明事件性质

  冲击打砸抢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是一种危害极大,后果严重的违法事件,情况复杂多变,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好人坏人混杂在一起,一时难以分辨。因此,组织指挥过程中,当上级已经明确事件性质时,应正确把握处置原则和方法;当上级尚未确定事件性质时,应尽快察明和准确把握事件性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内在的运动规律,都有其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其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特征就是它的违法性。违法性决定了它在根本利益上,违背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这也是法院司法警察正确处置此类突发事件的基本根据。由于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内部情况错综复杂,要判定事件性质,就必须根据事件的违法程度来判定。如果事件的矛头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指向社会主义制度,指向党的领导,那么它就直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触犯了刑律,事件就是政治性事件;如果事件是因为对法院的裁判不满意或对某案件的承办人有意见,仅仅是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办公秩序,那么事件的性质只是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属于治安性事件;如果出现了冲击审判机关、打、砸、抢、烧、杀等严重暴力行为,其违法层次将上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范围,其性质就又发生了变化。同时,要注意不能被表面的、局部的情况所迷惑,而要依据法理,以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线索,认真分析,调查其本质,把握事件发展的脉络,才能不出偏差,才能准确定性。而要做出对事件违法程度及其性质的判定,除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外,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要有事实,就必须到现场直接查明。对所掌握的事实与对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得到确认后,再以此指挥处置。

  (二)正确定下处置决心

  决心是组织指挥的基础。及时地定下决心是组织指挥者的首要职责。处置强行冲击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的组织指挥活动,自始至终地贯穿着定下决心和保障其实现的任务。警队受领任务之初,对事件的情况往往掌握得不多或不甚明了。因此,指挥者要根据事件的特点、规律去分析判断情况,抓住事物本质,预测发展趋势,从而做出正确结论。其内容主要包括:不法分子的企图及下一步可能采取的手段和袭扰的目标;需要首先控制的地域及主要打击的目标;我可能利用的道路和展开处置行动的有利地形;警力部署和各行动小组的概略任务;气侯、气象和社情的可能影响;完成任务的把握程度等。

  为不失时机,组织指挥者通过了解任务,判断情况,在知其大略,把握要点的情况下,应以处置行动方案(预案)为基础,依据当时情况,果断地定下处置决心。当现场情况与预案基本情况符合时,只作局部调整、修订即可;当情况与预案差异较大时,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定下新的决心并拟定新的处置方案。对事件的处置决心,应着眼于整个处置行动的过程,立足于当前任务的需要。指挥者在定下决心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可采取不同方法,听取有关人员和部门的情况报告及介绍、建议,以便使决心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时间充裕时,指挥者的决心应报上级审定;情况紧急时,指挥者应果断行事,事后向院党组报告。决心定下后,应报上级批准。处置中,当受领新的任务时,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处置行动方案中相应内容,做适当的调整或补充后,迅速定下新的决心。

  (三)合理部署使用警力

  法院法警常年担负开庭值庭、押解任务,警力高度分散,警力配置相对薄弱。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遇有较大规模暴力冲击、打砸审判机关及暴力抗法事件,往往出现以少制多的局面。因此,在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中,除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留有机动”的基本原则外,还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指挥重点:

  1、就近用警,及早展开

  暴力冲击审判机关、暴力抗法事件,由于事发突然,危害大,情况变化快,因此,无论是对事件初发阶段的处置,还是处置过程中的任务变更,指挥人员都应根据警队警力和事件现场的位置,坚持就近用警的原则,首先使用距突发事件区域最近的警力,并力求简化指挥程序,组织指挥警力以最快的速度进至行动区域,及早展开警力,尽快控制局势,为进一步迅速平息事态创造条件。

  2、便于指挥,利于协同

  为提高警力使用整体效能,指挥人员在确定部署时,对各分队警力的配置应通盘筹划,既要考虑事件当前情形,又要兼顾其可能的发展、变化;既要考虑配置警力力求靠近行动地点,便于出动,便于协同其他警力,便于及时、有效地控制整个任务区域,又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任务区域的实际情况,选择便于指挥、便于防范、利于稳定的区间进行配置。

  (四)正确把握出手时机

  所谓出手时机,是指在处置行动组织指挥过程中使用强制措施的时机。使用强制措施,是防止事件扩大和升级,加速处置进程的重要手段。它既和事件的性质发展变化紧密相关,又有一个处置策略问题。如果事件的性质一开始就很明确,并且上级已规定了我们出手的时机和力度,处置指挥便有了根据。但有更多的事件其规模和性质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开始性质并不严重,后来发生了变化,造成了严重后果。这就有个出手时机问题。所谓出手时机,实质上就是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手段的问题。由此可见,掌握出手时机,首先是依据事件性质考虑的,其次才依据其危害程度等来确定。所以要求指挥人员在处置过程中,应不断对事件进行观察、分析,及时准确地判定事件的性质及现场的实际变化,并以不伤害无辜群众以及上级明确的政策界限为“度”,果断确定出手时机。

  如何准确把握出手的“度”是指挥人员在实际中很难把握的问题。出手过迟或无力,不利于打击不法分子;出手过早或失当,则易激化矛盾或扩大事态。可见“度”的问题是实践中的一个复杂而难以把握的问题。其实,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的规律,只要我们找出其规律,什么复杂的问题都是可以认识和把握的。所谓“度”,实质上就是由量变到质变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量”的规定范围内,怎么做也不过分,但在“质”的边缘再多一点,就可能过头。因此,在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活动中,指挥人员要准确地把握出手的“度”,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有令而行。就是在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请示报告,依据院党组和院领导的命令、指示果断行动,平息事态。二是以制止犯罪,停止伤害侵害为限。只要犯罪行为中止,就应立即停止强制措施,而转入其它方式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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