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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0-12-10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9月,被告人唐某在福清市加州城买烧烤吃,期间与冠发会所的女技师搭讪,而与女技师的同事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人唐某拿起剪刀威胁,并电话告知他的朋友被告人陈某带刀过来帮忙,陈某到现场后,唐某向陈某指认被害人后就离开现场,被告人陈某上向与其说话,期间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后委托本律师为被告人陈某辩护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本律师在第一时间查询案件已移到福州市中院,既到福州中院查阅并复制案卷,会见被告人陈某,作好庭审准备。为开庭作足充分准备。
     在庭审时,提出事件的起因与陈某无关,陈某到现场后本意为了劝架,案发前陈某故意将摩托车上的刀具藏于身上没有交于唐某,目的就是担心唐某拿刀具与他人发生纠打斗,从而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陈某是见到被害人持木棍冲过来时,才下意识的拿出刀具将被害人刺伤,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陈某也当庭表示认罪,也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等等。
    后被告人家属因经济原因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第一被告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十余万元,第二被告唐某也同样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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