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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预征率什么时候执行?以前按3.3%征收的税款可以按差额退税吗?可算利息吗?

发布日期:201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依据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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