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财税常识 >> 查看资料

如何确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2010-1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5、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