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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行政许可行为

发布日期:2011-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界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法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行为不属行政许可:无行政许可权或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及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发证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如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等)所从事的审批活动,不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以及自己的名义独立做出许可行为,或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机关,如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专门人事机关、决策咨询机关作出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客体(内容)上进行界定。行政许可只针对外部管理性行政行为而言。由此可以界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行政许可。这些事项的审批,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不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所属的事业单位,而不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不属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和民事关系的确认,不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不属行政许可,由其以下几个特点决定:一是负责行政确认的行政机关一般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的,起证实和确认作用;二是行政确认具有中立性,属于宣示性的行政行为,确认对象是业已发生的、现存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赋予新的权利义务;三是行政确认可以依法定职权作出,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而行政许可的决定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行为作出;四是行政确认只能是羁束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许可可以是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证的行为,不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发放的执法证、上岗证、培训合格证、职业考核合格证等,因为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管理行为,所以不是行证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结果上进行界定。经许可后还不能从事特定活动的,不能算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不应属行政许可。备案事项不是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是一种告知性行为,一般是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情况、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什么特定活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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